北京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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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北京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管理原則

第二章 歸檔範圍

第三章 整理立卷

第四章 鑑定銷燬

第五章 保管利用

第六章 附 則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制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管理原則

第一條 會計檔案是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在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它既是本單位檔案的一部分,也是國家全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原則上應由本單位的檔案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工作的領導,要把會計檔案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任務。各單位會計檔案工作的日常領導應由辦公室主任或會計部門負責人負責。各單位要根據本細則建立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 各單位所形成的會計檔案,由各單位的財務會計部門負責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門集中管理。按規定將應歸檔的會計檔案向本單位檔案部門歸檔。檔案部門必須按期接收,對整理不合乎要求的會計檔案,不予接收。

各單位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檔案部門移交案卷目錄一份)期滿後,半年內移交檔案部門。

沒有設立檔案部門的單位,會計檔案暫由財務會計部門統一保管。

各單位的財務會計部門要設專人負責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如有變動,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第四條 各區、縣,市屬各局(總公司)的會計檔案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共同進行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直屬單位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歸檔範圍

第五條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以及其它會計核算資料。

第六條 會計檔案歸檔範圍的具體內容,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附件中的“檔案名稱”執行。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果同附件中的“檔案名稱”不相符,可比照類似名稱辦理。

第七條 各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經辦的有關財務會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度、預算、計劃、工作總結、報告及建設銀行對建設單位決算的批覆等檔案材料,不屬於會計檔案範圍,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辦法辦理。

第八條 1986年以前的年度決算已存入文書檔案的,不再變動。1986年以後的年度決算一律存入會計檔案。

  第三章 整理立卷

第九條 會計檔案的分類:會計檔案的分類要從本單位會計檔案的實際出發,按照會計檔案的形成規律和特點,選用以下方法:

1、會計年度——名稱分類法。即:把一個會計年度內形成的會計檔案,分為憑證、帳簿、報表等類,然後分別組成若干保管單位(卷)。

2、會計年度——機構分類法。即:把一個會計年度內形成的會計檔案先按機構分開,然後在每個機構內再按不同的名稱分別組成保管單位。此分類,一般適用於各級財政、稅務、建設銀行等單位。

分類方法選定後,要固定使用一種方法,以保持其一貫性,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十條 會計檔案的立卷方法:

1、會計憑證。會計憑證一般按月立卷。會計人員根據憑證登記帳簿後,應將各種記帳憑證按時間和原始憑證號順序組卷。每本為一卷。裝訂前要剔除金屬物,編寫頁號。記帳憑證附件,做到整齊、結實、美觀。要填寫好憑證封面和脊背(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憑證種類、起止號碼),並在封面與脊背的接封處,加蓋財務專用章和裝訂人的印章。

2、會計帳簿。會計帳簿按年度立卷。在會計年度終了,進行整理立卷。帳簿一般都有固定格式和明確分類,立卷時要按帳簿的種類進行,一本帳簿為一卷。訂本帳簿應保持原來面目;活頁帳簿應撤出空白帳頁,編寫頁號,裝訂成冊。每本帳簿要加貼封面。

3、會計報表。會計報表按年度立卷。立卷時,要區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年度報表要與季度、月份報表分別組卷。本單位的報表與下屬單位上報的`表,可根據保管期限的異同,分別裝訂或合訂成卷。每卷均需編有頁號和加裝封面。

其它單獨核算的各種會計檔案(如工會會計,食堂會計,基建會計等)可參照上述方法進行整理。

第十一條 會計檔案的排列編號:

會計檔案案卷的排列可採取年度——類別,或類別——年度,然後按保管期限長短排列。期限長的排在前頭,期限短的排在後頭。(如1985年度——報表類:永久,25年,15年……。報表類——1985年度:永久,25年,15年……)。

會計檔案的編號要合理,便於管理和查詢。可根據排列的方法選用一個年度編一個流水號或按類別各編一個流水號的方法。

第十二條 會計檔案要填寫案卷目錄(附件1),作為基本的檢索工具和統計工具。

第十三條 檔案部門接收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四章 鑑定銷燬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原則上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三個附件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可適當延長保管期限。

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鑑定後,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附件2-1)。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銷燬。企業單位的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銷燬。各級主管部門(企業)的要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銷燬。確有保管價值的,需再延長保管期限的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