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村低保制度實施細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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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關於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15號),推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切實保障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制定本實施細則。

北京市農村低保制度實施細則2015

一、關於農村低保標準

(一)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準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準作適時調整。

二、關於農村低保範圍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2. 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範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 關於農村低保資金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物件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稽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稽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佔、保證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

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準,將應保物件排斥在外。同時,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物件的生活補貼

四 關於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書(見附件三);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4 相關證明材料:

(1) 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優撫物件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

(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登記備案。

(三) 村委會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受理本轄區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1. 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見附件四),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併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

2. 對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五),並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

3. 對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後,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做出解釋。

(四)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稽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製);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印製)並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見附件六)備案。

(六)在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稽核,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優撫物件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稽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於25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視情況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實行公示告誡。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議的,可以向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民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核心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 關於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 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6. 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磁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 家庭年月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縣長業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

2. 髒亂異口同聲就業及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種勞動收入等;

3. 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孳息;

4. 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5. 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

6. 繼承的遺產,遺贈等;

7. 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8. 其好應當計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 優撫物件,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卹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先烈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2, 在校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汛貼,困難補助等;

3, 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捐助款物;

4, 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

5, 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

6, 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請前功盡棄2個月家庭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

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等)而確係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計算。

2.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本村勞動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3已婚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

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戶原則與父母分開計算。

4.原系本市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週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五)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計算年人均收入時,首先應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

非農業人口×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12+農業人口×本地當年農村保標準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等遇;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

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當年本地農村低保標準

(六)家庭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的確定

1. 未經法律程式解除雙方關係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應盡義務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見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見附件二)的有關條款執行。

2. 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應當向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贍養費,具體數額由村委會評議小組徵求村民的意見後確定。

3. 夫妻離異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照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的規定執行。

(七)區縣人民政府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六、關於農村低保待遇及發放

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農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二)下列人員批准其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 農村五保物件;

2. 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物件困難戶;

3. 原民政部門管理並負責發放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物件;

4. 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以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發給的定期定量救濟金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農村五保物件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照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京政辦發[1995]22號)

的有關規定,確保其供養標準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和鄉鎮財政予以補足。

(三)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委會,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區也可每季度發放一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人員可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行動不便的可由村委會代領,並負責發放到位。農村低保金髮放和領取手續應當齊備,嚴禁冒領,確保發放到位。

七、關於農村低保待遇的複審、變更及遷移

(一) 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應當每年複審一次,必要事可隨時進行復審,做好記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終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 農村次保物件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市內遷移的,由遷出地區縣民政局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見附件七),將遷移物件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登出手續,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八、關於政府部門職責

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實施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農委、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經管等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建立健全農村基層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想給予勞動生產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幹部聯絡貧困戶、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對五保戶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人員,提倡實行集中供養;本人不願意集中供養的,由村委會確定幫扶物件,實行包戶服務。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

1. 加強規範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物件、保障資金、保障標準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2. 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農村低保物件檔案,並加強資訊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準調整等相關工作;

3.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絡,制定和落實幫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確保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

4. 加強農村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準確性。

6. 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諮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區縣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為民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四)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要積極支援、密切配合,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和農村家庭收入計算等工作。

(五)衛生部門要保證勞動能力鑑定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科學性、真實性。

(六)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認為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一) 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

2.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又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範圍和保障標準的。

3. 貪汙、挪用、扣押、拖欠農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職守,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揮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 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覆,或者對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對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關於解釋和其他

(一)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