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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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寧政發(2008)113號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完善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江蘇省“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蘇發〔2007〕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個人繳費、政府補貼、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賬結合、多繳多得、制度銜接、保障基本”的原則,建立繳費水平與收入現狀和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水平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結合、保險關係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縣)統籌。

第二章 實施範圍和物件

第四條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其他區根據實際情況,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條 具有本市戶籍,男年滿18週歲不滿60週歲、女年滿18週歲不滿55週歲,當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類農村居民(不含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農村居民建立老年養老補貼制度。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

(一)繳費基數為市統計局公佈的各區(縣)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二)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納4%;市、區(縣)政府補貼4%,其中:市政府對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補貼比例為2%,對其他區補貼比例為0.8%。

(三)參保人員可選擇多繳,多繳比例為5%-10%。有條件的街道(鎮)、村(社群)集體經濟組織對多繳人員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條 參保人員在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繳費有困難的,有條件的區(縣)政府或集體也可對其個人給予適當補貼,幫助其參保。參保人員入伍服役期間,其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八條 符合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村(社群)勞動保障站辦理參保手續,領取《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按規定繳納保費。村(社群)勞動保障站應及時稽核、登記、錄入參保人員個人資料和繳費資訊,出具繳費收據,建立業務檔案,接受參保物件的查詢。

第九條 個人保費原則上按年繳納,由村(社群)勞動保障站負責徵繳。徵繳的保費應按財務規定逐級解繳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各級補貼資金根據當年實際繳費人數和繳費金額在當年內劃撥到基金專戶。

第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各區(縣)財政承擔。區(縣)財政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設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設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區(縣)財政部門按月將養老保險待遇及老年居民養老補貼資金足額劃撥到基金支出戶。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特殊原因當年未及時繳費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內按上一年的繳費標準補繳,各級補貼資金按上一年的相應標準給予劃轉。

第四章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個人賬戶包括:

(一)個人繳費全額;

(二)政府補貼資金中劃轉一個百分點,隨個人繳費同期記入;

(三)街道(鎮)、村(社群)集體經濟組織對選擇多繳費人員的補助資金;

(四)個人賬戶形成的利息收入。

政府補貼資金除劃轉個人賬戶的一個百分點之外,其餘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三條 社會統籌基金用於計發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用於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員在領取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剩餘資金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基金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城鄉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進行計息。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予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二)按規定繳納保費;

(三)未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 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在到齡前一個月攜帶《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到戶籍所在村(社群)勞動保障站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經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稽核、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後,自到齡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九條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月領取標準以啟領時各區(縣)當年月繳費基數為標準,按8%的比例計發。累計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月數折算為年計算,下同)計發比例另增加0.3%。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執行(見附件)。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應參保人員無故中斷繳費的,其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以累計繳費年限為基礎,按未參保年限扣減,每滿1年扣減1%。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根據市統計局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於每年7月1日前公佈當年度繳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根據市統計局每年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於每年7月1日前公佈當年基礎養老金金額,並相應調整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辦理,屆時基礎養老金按其辦理時的繳費基數計發。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停發,服刑期滿後,重新計發,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