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哈爾濱鐵路局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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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解讀哈爾濱鐵路局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是法律層面的概念,根據《勞動合同法》和鐵路總公司相關政策,試用期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含)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復員退伍、轉業軍人不實行試用期。

二、什麼情況下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在路局所屬的不同用人單位之間調轉的,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勞動合同變更。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4.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技師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5.機車乘務員、動車組機械師等行車主要工種人員;

6.其他從事技術性較強工作的人員;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分立時,如何履行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五、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要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時要求的身體、文化、技能、政治等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1)因工作需要,在用人單位之間或用人單位內部調整工作以及用人單位指派從事搶險救災、事故救援等應急事件時,拒不服從調整和指派的;

(2)不親自履行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發現並證實的;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鐵路總公司(部門)制定的基本規章、作業標準、工作程式,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直接責任者:

一是造成旅客一人及以上死亡,或二人及以上重傷的;

二是造成職工一人及以上死亡,或二人及以上重傷的;

三是造成客運列車火災、爆炸事故,構成較大責任事故的;

四是造成客運列車衝突、脫軌事故,構成一般A類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五是造成其他鐵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

六是造成500萬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4)造成特種裝置重大及以上事故,或特種裝置事故導致職工一人及以上死亡、其他人員二人及以上死亡的直接責任者;

(5)故意破壞和損毀鐵路運輸裝置設施,威脅運輸生產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6)連續曠工達到十五個工作日或在十二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到三十個工作日的;

(7)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集體中毒人數十人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8)發生重大路風事件的直接責任者;

(9)有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的;

(10)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職工如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職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職工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職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什麼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職工申請調轉工作,經路局批准同意在局內單位調動或調往局外單位的;

2.職工書面申請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

3.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4.職工在勞動法上主體資格消失的;

5.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在用人單位不降低現有約定條件向職工提

出續訂勞動合同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均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八、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或命令有幾種送達方式?

1.能直接送達職工本人的,由用人單位派二名職工(其中應有一名工會工作人員或職工代表),條件允許的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如居委會工作人員或民警等)到場,將人事通知或命令送達本人,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屬拒不簽收的,可按照民訴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程式做好留置送達。

2.直接送達有困難,可用郵寄送達。相關檔案材料應以經過郵政部門查驗登記並標明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檔名稱的特種掛號專遞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的收件日期視為送達時間。

3.在上述兩種方式都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方可採取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者戶籍所在地或勞動者現居住地以登報(省級及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形式公告送達,見報三十日以後即視為送達,所登報紙存入職工本人檔案。

九、為什麼要更換勞動合同文字?

我局職工現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是依據《勞動法》和原鐵道部勞動用工管理的相關規定製定的。

2008年1月1日起實行了《勞動合同法》,2008年9月國家又出臺實施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依據新的勞動法律法規條例鐵路總公司制定了《中國鐵路總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對《勞動合同書》提出了新的要求。

今年,路局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等檔案精神,結合路局實際重新制定完善了《哈爾濱鐵路局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對用人單位及職工的權利義務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充分體現了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雙重保護原則。新《勞動合同書》作為《哈爾濱鐵路局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哈鐵勞衛[2014]500號)附件1同步下發,為了進一步規範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路局統一印製了新的《勞動合同書》,並要求各用人單位在2015年3月31日前更換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