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化工程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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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本文是綠化工程勞務合同範本,歡迎參考。

綠化工程勞務合同

綠化工程勞務合同【一】

甲方:重慶錦繡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其

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的勞務事項,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2. 工程建設地點:3. 工程面積:第二條 勞務工作內容的約定:

根據甲方與建設方所簽訂的 工程施工圖及相應的調整增減的綠化工程專案和甲方綠化施工員指定的工作專案。 第三條 工作質量標準的約定:

按綠化植物栽種的相關要求為標準。(《綠化工程施工操作規程》為合同的附件1)

第四條 執行代表:

1、 甲方指派綠化施工員為代表,

協調本合同的履行。

2、 乙方指派為代表,協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五條 勞務費的約定及支付辦法:

1、 按照雙方確定的《綠化工程施工定額》為勞務費用的結算依據(《綠化工程施工定額》為本合同附件2)。

2、 實作工程量單一式四份進行統計後雙方簽字確認。此工程量單作為月結勞務費依據。

第六條 安全責任:

1、 乙方按有關規定製定嚴格的安全防護管理辦法,確保安全施工。如造成安全施工責任事故,其責任損失由乙方承擔。

2、 做好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管理。防止偷盜事故、火災事故、酗酒滋事等不法行為。預防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施工過程中嚴格控制噪音、粉塵汙染,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第七條 甲方對乙方人員違規行為處罰約定:

1、 乙方代表無故脫崗半天以上罰款100元/次;拒不聽從甲方綠化施工員的管理安排可以罰款200元/次。

2、 乙方應節約現場用水、用電,保障現場安全生產。做到人走關水、關電。若乙方燒自制水烏龜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次;對拒不聽從勸告且連續被現場管理人員發現兩次及以上者將加重處罰,處罰金額視情節的輕重而定。

3、 乙方所有人員,在施工現場不得赤膊,穿拖鞋上班,違者罰款20 元/人次。

4、 乙方操作人員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違者罰款200元/人次。若

甲方要求戴安

全帽才能進入施工現場,乙方不戴安全帽進入現場罰款20元/人次。

5、 乙方不得聘用三無人員、未成年人和盲流人員作業,違者交司法機

關處理,並處罰款100元/人。

6、 乙方員工不得在專案實施的公共場地打架鬥毆,無論任何原因,甲

方將處罰乙方至少200元/次(最多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7、 作業人員酒後上班將造成質量、人身安全隱患,如發現乙方作業人酒後上班,除加強安全教育外並可處罰50元/人次。

第八條 其它:

1、 甲方按勞務費總額的2%結算給乙方作工具配置費。施工所用一切工具乙方自備。

2、 甲方提供相關用水、用電設施並承擔費用

3、 乙方人員不得盜竊甲方和業主方的任何公、私財物。凡是被甲方

或業主方人贓並獲的,甲方將按該財物等值的3倍給予處罰乙方。同時對舉報有功人員將給予等價賠償以外的罰金的50%給予獎勵,並對舉報有功人員公司將給予嚴格的保密。

9、乙方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因意外原因損壞了甲方或業主方的公、私財物,甲方將按該財物的等值價格要求乙方賠償。

10、乙方承擔相關人員的安全事故責任。

第九條 特別約定:

一、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約定:乙方人員請甲方人員吃飯、娛樂、送錢送物等行為均視為商業賄賂。甲方可對其乙方的這類行為進行以下處罰:

1、

2、 乙方人員請甲方人員吃飯、娛樂等行為,甲方將處罰乙方1000送錢、送物給甲方人員的行為,將按合同總額的5——10%處罰元/次。 乙方

二、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凡是對舉報有功的人員,公司除了重獎之外,還將給予嚴格的保密。

1、對以上第一條的舉報者,公司將按處罰金額的50%給予獎勵。

2、對以上第二條的舉報者,公司將按處罰金額的30%給予獎勵。

第十條 乙方有教育和管理自已工人遵章守紀的義務。以上凡是對乙方

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罰,甲方均以乙方為主體,憑據處罰決定書在乙方勞務費結算時扣減。

十一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履約完畢自動失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本合同附件:

1、《綠化工程施工操作規程》

2、《綠化工程施工定額》

3、乙方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4、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影印件
 

綠化工程勞務合同【二】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綠化工程專案部

乙方: 分包工程名稱:xxxxxxxxxxxxxxxxx綠化工程辦公樓區域廣場及停車場鋪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工作內容

1.1 工程名稱: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辦公樓區域廣場及停車場鋪裝

1.2 分包工作內容:xxxxxxxxxxxxxx綠化工程辦公樓區域廣場及停車場鋪裝 範圍包括:場地的平整、混泥土墊層、廣場磚的鋪設、停車場鋪設、配合現場放線打點。

第二條 作業人員

乙方根據工程需要向甲方提供一定的施工人員及施工條件。

第三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為天。

第四條 合同價款

4.1 合同價款為澆灌混泥土

4.2 合同價款的確定原則:按實際工程量結算。

第五條 雙方權利及義務

5.1 甲方負責提供材料及現場協調。

5.2 本場地現有混泥土破損之處,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進行免費處理;

5.3 本工程施工中所出現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權負責;

5.4 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圖進行施工;

5.5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所需材料清單;

5.6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施工的相關資料;

5.7 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5.8 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圖紙要求及約定標準和質量目標。如圖紙、甲方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範、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乙方應在取得甲方書面認可後,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

5.9 乙方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範和施工圖組織施工。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誤,須立即向甲方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後方可繼續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窩工的,工期不順延,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

本工程完工後,甲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所有款項。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乙方應立即整改並不增加工時費。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備案留存一份。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後列入其他事項,其他事項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綠化工程專案部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

  乙方代表字:

  日期
 

綠化工程勞務合同【三】

發包方:

承包方:

工程地點:

簽訂日期:

發包方(全稱):

承包方(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工作內容、工作範圍

1.1 工程名稱:1.2 工程概況:1.3 分包工作內容:挖種植穴、苗木栽植前樹穴澆水(排鹽)、二次倒運(苗木及甲供材料)使用的人工、苗木種植、回填種植穴、支撐、修剪(含清理)、澆水、打藥、除(拔)草、卸苗及卸發包方提供的材料、非季節綠化施工技術措施(施生根粉、打營養液、搭遮陰棚、搭遮陰棚的架子等)、施工階段及養護期內補苗、死苗的清理、拔出;清理種植施工前後產生的植物枝葉垃圾,清理種植工作面的各種建築垃圾,有組織清運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垃圾堆放點,並將垃圾裝車由甲方場外轉運至渣場。

1.4 分包工作範圍:

第二條 合同工期

2.1 開工日期年

2.2 完工日期年

2.3 在合同工期內,若承包方不能按發包方的指令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有權對承包方按每延期1日扣除總合同價款的1%進行處罰。(在質保金裡進行扣除)

第三條 合同價款

3.1 合同價款的內容:

3.1.1 栽植人工費:按甲方苗木到場價%計取(含施工區域周邊轉運);

3.1.2 平整場地:按總綠化面積以元/㎡計算(只包含細平;粗平由甲方負責);

3.1.3 草坪鋪設:按進貨量以元/㎡計算;

3.1.4 麥冬:按實際栽植面積以元/㎡計算;

3.1.5 大於20公分以上的喬木如需二次移栽,由發包方另行計費;如出現二次移栽苗木死亡,由雙方各承擔損失的50%;

3.1.6 6~8月份反季節包苗木存活率%,其餘時間存活率為100%。

3.1.7 未在合同範圍內的人工,按元/人·8小時計算。

3.2 若施工期間承包方綠化專業的技術工人不足,施工期間發包方有權在施工期間從發包方的其他工地抽調專業技術工人補充到本工程施工,在施工期間發包方抽調到該工程的技術工人的工資、加班費、餐補、手機補助、交通費等的相關費用,按發包方實際支付給該部分綠化技術工人的的工資、加班費、餐補、手機補助等的相關費用計算,並將此項費用在承包方的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

第四條 費用支付

4.1 進度款:每月按計算支付人工費;

4.2 進度款項的工程量核實以發包方每個月的入庫單數量為準。工程完工並驗收後,對現場的苗木進行一次最終數量清點;苗木死亡更換及成活風險由承包方承擔。

4.3 質保金:竣工驗收並整改完成後,由雙方確定養護時間,付清總合同價款的。餘下的 %作為質保金,在養護期到期後結清。

4.4 結算方式:工程完工後,根據發包方每個月的入庫單數量對應現場實際栽植數量進行清點,按清點後數量進行結算;清點數量小於入庫單數量,苗木死亡更換及成活風險由承包方承。(地被植物減去5%的損耗)

第五條 安全施工、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5.1 安全施工:發包方、承包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佈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5.2 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5.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發包雙方應採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全力組織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裝置,須作出書面記錄或拍照。

5.2.2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本合同的附屬協議 《安全責任書》(附件一)中的相關條款執行。若協議條款不完善,可由雙方協商解決。

5.3

第六條 工程質量、驗收與養護

6.1 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圖紙要求及國家、地方相關質量驗收標準。如圖紙、發包方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範、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承包方應在取得發包方書面認可後,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

6.2 分包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及發包方現場工作人員現場收方為依據辦理書面驗收手續。

6.3 對本工程的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木死亡,承包方需再次按發包方要求種植苗木,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如發包方未要求苗木補栽,相應損失費用(苗木採購費、栽植人工費、存活費)從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

6.4 養護期:一年,養護時間從竣工驗收合格後開始計取;

第七條 工期順延

7.1 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或非發包方、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延的,經發包方施工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7.2 因業主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約定可順延的工期)交工的,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文明施工

8.1 發包方、承包方應嚴格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施工現場管理相關規定”,加強科學管理,堅持文明施工。

8.2 對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標準,雙方約定為:

第九條 發包方的權利及義務

9.1 負責組織施工檢查、驗收、監督承包方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材料領用情況及行政管理事務。

9.2 負責安排工人宿舍,負責施工工地用電用水及生活用電用水。

9.3 負責施工場地的粗平。

9.4 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或發生的技術問題。

9.5 負責本工程中各工種,工序間的協調與配合。

9.6 負責組織工程的驗收工作。

9.7 在承包方有拖欠施工人員工資的情況下,發包方有權直接給施工人員支付勞務費。

9.8 本工程發包方施工代表為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程量的確認、工程款的撥付等工作。

第十條 承包方的權利及義務

10.1 本工程中承包方承包範圍內所需要使用的所有機具、材料,如:旋耕機、吊車、挖掘機、手推車、運輸車、綠籬機、割冠機、油鋸、篩子、鐵鍬、鎬、手剪、手鋸、斧子、鐮刀、高枝剪、耙子、掃帚、藥品、釘子、杉杆等工具以及其他施工作業所需要的工具,均由承包方自行解決。

10.2 承包方進場施工人數根據甲方的指令、工程進度等情況進行相應的增減。

10.3 承包方進場時,必須配備1名綠化施工員配合發包方;必須配備能熟練修剪的技術工人不低於3人;看懂圖紙、放線的技術工人不低於1人;能熟練吊裝的技術工人不低於3人;且每20~30名作業人員,設立一個班(組)長,上述人員必須在進場正式施工前,經發包方認可,否則發包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不承擔承包方的任何損失。

10.4 苗木草坪到場後,12個小時內必須安排人員並栽植完畢,否則甲方有權根據苗木價值對乙方處以1000-5000元罰款。

10.5 承包方對與其確定勞動關係的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審查,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無殘疾、無傳染病、心臟病等)和技術水平,年齡不得低於18週歲,不得超過55週歲,其中50—55週歲之間的作業人員不能超過總人數的5%。

10.6 當發包方因故不能保證連續施工時,承包方在不影響發包方施工任務的前提下,可將隊伍進行臨時調整

10.7 承包方必須按照發包方指令進行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議應徵得發包方同意後方可改動施工。在施工中承包方應注意綠化、土建、水、電等成品及半成品保護,若造成損壞,由承包方負責雙倍賠償。

10.8 施工期間工人意外保險及工傷保險等由承包方自行負責。

10.9 發包方提供到場的苗木及材料,承包方必須按發包方的指令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否則發包方有權一次性扣罰承包方人民幣5000元。

10.10 承包方每月應向發包方提供務工人員身份證影印件。

10.11 承包方確認為派駐工地的施工代表,負責組織、實施和完成工作。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發包方違約責任

11.1.1 由於發包方原因造成停工時應按實際發生情況向承包方賠償損失。停工應辦理書面通知作為依據。發包方任務不足或因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時,雙方協商後可提前終止合同。

11.1.2 由於發包方施工人員指揮錯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經濟所使及有關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1.1.3 發包方超過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餘款的(即按進度節點逾期二個月未付的),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並支付由此承包方所產生的相關人員,機械產生的損失,經承包方同意後可延期支付。

11.2 承包方違約責任

11.2.1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發包方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發包方可以提前終止合同,並要求承包方退出施工現場,承包方應當立即退出施工現場。但發包方應承包方退出施工現場後,與承包方就結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

11.2.2 承包方在工期緊張時無法按照發包方的要求增加作業人員時,發包方有權自行安排其他作業人員進場施工,同時在承包方勞務費中扣除由此產生的相應費用。

11.2.3 因承包方責任造成質量事故和延誤工期,其工料損失一概由承包方承擔。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12.1 若承包方的人員不服從發包方管理,出現語言頂撞、辱罵發包方人員或毆打發包方人員等情況,發包方有權對承包方進行罰款2000元以上,並由承包方負責將該人員清退出場。

12.2 若承包方的人員有圍攻專案部管理人員或影響專案部管理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發包方有權對承包方進行罰款5000以上,並有權將承包方清退出場,並有權拒付所有工程款。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可約定以下方式解決爭議:

1、向

2、向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內容、結清工程決算尾款後並過養護期後,即宣告終止。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叄份,乙方貳份,自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發包方:(章) 承包方:(簽字)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合同訂立時間: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