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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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義務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釋義」本條是關於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支取借款責任的規定。借款合同簽訂後,貸款人和借款人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對於貸款人來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其主要的義務。但是,貸款人由於資金週轉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能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約定的數額提供借款。貸款人的這種違約行為會損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響借款人對借款的使用。因為貸款人按照約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就能將所得的資金按照計劃投入正常的生產或者經營中,保證資金得到正常運轉。貸款人不能在約定的期間內提供借款的,就會打亂借款人的資金使用計劃,直接影響到借款人的生產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甚至會出現因借款人資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引發三角債或者其他糾紛的發生,影響整個資金的良性週轉和迴圈。其次;貸款人的這種違約行為也容易影響貸款人按期收回借款。由於借款人的借款期間往往就是其生產、經營活動對資金的正常需求時間,如果貸款人事先就違約,使借款人在約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麼,借款人就容易出現在得到借款後拖延還款的情況,這樣貸款人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屆滿後就收不回借款。因此,貸款人的這種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間提供借款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己經營的風險。根據本條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貸款人應當賠償借款人的損失。

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借款,另一方面,對於借款人來說,則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和數額收取借款。借款人在訂立借款合同後,生產經營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或者借款人從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資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現不需要或者暫時不需要借款或者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的情況。對於貸款人來說,其主要是通過收取利息來營利的,所以,貸款人對自己的資金使用狀況都有統一的安排和完整的計劃,借款人如果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回借款的,必然會影響貸款人資金的正常週轉,損害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對於貸款人來說,所受到的損失就是利息的損失,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日期和數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這樣不論借款人是否按照約定的日期及數額收取借款,都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本條是針對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的情況做出的規定。由於自然人之間借款是以貸款人交付借款時,合同才生效,所以,自然人之間借款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