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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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構成

關於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 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年滿3週歲至7週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專案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專案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專案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專案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 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汙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臉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1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飛機:人民幣5萬元;   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萬元;   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萬元;   船舶:人民幣2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隻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八條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傳送給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6.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7.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給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