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等同於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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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人都會問,人生意外傷害保險可不可以歸結於工傷保險那一塊呢?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大家一起來看看專家是怎麼說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等同於工傷保險

[案例]

肖某於2011年10月進入某建築公司打工。該公司為了預防不測,為工地的建築工人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2011年12月,肖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得到了保險公司的賠償。後來肖某聽說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還可以認定工傷,於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肖某為因工受傷,並鑑定其為傷殘十級。肖某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遭公司拒絕。公司認為,他已經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就不應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肖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經勞動仲裁委調解無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裁決:該公司支付肖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

 [評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十級傷殘的,應享受7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是國家為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是非強制性保險,具有自願性,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了勞動,單位為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這隻能算是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不能取代工傷保險待遇。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內蒙古《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工傷職工被鑑定為十級的,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按其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12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