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之工傷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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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鑑定

工傷保險之工傷評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後,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它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1至4級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至6級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7至10級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

工傷評殘等級分為1至10級,其中一級最重,十級最輕,一至四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需要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需要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護理等級

護理等級分為3個等級,生活自理障礙是依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五項自理情形來區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五項均不能自理的情形;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五項中的三項不能自理的情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五項中的一項不能自理的情形。

傷殘情況變化鑑定

鑑定完結後,可依據工傷評殘等級和護理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