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認定問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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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被認為公司,臨時工工傷如何認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工傷保險認定問題詳解

哪些人可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或其上級工會組織均有權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上時間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這一修訂,與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37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說,與原有的工傷認定制度相比,2011年1月1日以後,過失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傷事故,將可以作為工傷享受相關待遇;而工作時因吸毒造成傷亡的,將不能按工傷處理。

臨時工是否能認定工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佈後,我國的勞動法律中不再使用“臨時工”這個詞,但是這類職工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他們在勞動中出現傷亡事故時,是否認定為工傷?由誰承擔責任?在《勞動法》頒佈之前,勞動部已就該類問題釋出了檔案,這些檔案至今仍然有效。

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2、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則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職工的勞動關係所在企業負責。

3、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他們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4、在《工傷保險條件》中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臨時工工傷企業怎麼補償

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中明確指出:“《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時,即宣佈《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失效,理由是“調整物件已消失”。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和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各種保險。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工傷待遇,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於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範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