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能否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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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械工廠職工金某2006年5月17日在車間維修時左腳不慎受傷。同年9月2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金某受傷屬工傷。2007年5月19日,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金某的致殘程度為七級。後金某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取了工傷醫療費17932.9 元及傷殘補助金。事後,金某得知電纜公司曾於2006年2月2日為本單位的200多名職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2萬元、附加團體意外醫療保險每人1萬元的險種。金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沒能如願。2008年7月23日,金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3000元(保險金額20000元×給付比例15%)、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9900元(保險金額10000元-免賠額100元)。

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能否兼得?

爭議

金某是否能以此工傷為由向保險公司索要金某主張的各項賠償?

結果

法院對於保險公司提出的對社保部門已賠付的醫療費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不予採信。判決保險公司向金某支付保險金人民幣12900元。

分析

本案中,電纜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金某作為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屬於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在約定的賠償限額範圍內對金某進行賠償。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為保險事故,當被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按合同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根據保險法“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規定,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經獲得賠償,保險人均應按約向被保險人給付合同約定的保險金,故屬於人身保險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依法應適用給付原則。本案中金某雖已從社保部門領取了工傷醫療費,但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屬人身保險業務。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體現在其具有的給付性上,本案中金某已領取的工傷醫療費及傷殘補助金系工傷保險費用,與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並不衝突,保險公司仍應按約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法得基本原則,其含義是保險得功能是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件造成得損害,禁止被保險人獲得超過損失數額得保險利益。但該原則僅適用於財產保險,由於人身是無價得,因此所受得人身損害也是無法用金錢來計算得。於是,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保險法》46條規定,代位求償權不適用於人身保險。於是,被保險人是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商業保險和侵權人得賠償等多種賠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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