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工的工傷保險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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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國家為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脅時能獲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麼,兼職工作為一種特殊的勞動者,其工傷保險是如何規定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本文整理了兼職工,工傷保險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兼職工的工傷保險如何處理

案例:孫某為某服裝有限公司製衣工,該公司為孫某參加了工傷保險統籌。2012年9月,因該服裝公司放假,孫某便到另一服裝廠從事短期工作。2012年11月13日,孫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受傷。孫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2年12月,經該服裝廠申請,孫某的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該服裝廠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孫某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被拒絕,並被告知因服裝廠沒有為孫某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應由服裝廠自行承擔,與為孫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服裝有限公司無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答覆符合規定嗎?

律師回答:根據《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服裝廠應當及時為孫某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並繳費,不能因孫某在原單位有工傷繳費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否則,到頭來還是要由自己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四、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會組織”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式。

六、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裡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八、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