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戶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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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政策一直是人們的關注點,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太原的戶口新政策,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太原戶口新政策

2016太原戶口新政策:

全市範圍內取消所有落戶計劃指標限制,各類戶口實行符合條件准入制度;全市範圍內,按照居民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的區分,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即實行“居民戶口”管理;外地公民在太原市轄區內購買住房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落戶;有太原市常住戶口並有居住條件的居民,與其共同生活的外地戶口的直系親屬,准予來太原市投靠落戶;凡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外地人員,憑畢業證和職稱證書,准予來太原市落戶;外地公民在太原市投資10萬元以上的憑營業執照,應准予投資者本人和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來太原市落戶,有住房的按購房情況執行,沒有住房的,落戶於投資企業所在區、縣(市)民營局專設的集體戶上;外地公民被太原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商服務業聘用為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工作滿兩年以上者可以憑單位證明、錄用證明或勞動合同,應准予本人來太原市落戶;公安機關根據單位的申請,可為員工超過10人以上的單位設立集體戶。

2016太原戶口新政策: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1、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劃分方式,統稱“居民戶口”。從統計口徑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將人口統計為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

2、新印發的《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不再標註戶口性質,其“戶別”欄,一律列印為“居民戶”或“集體戶”。

3、原有的《居民戶口簿》,根據群眾自願的原則予以替換。

4、對遷往市外的戶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註明戶口性質的,按歷史記錄標註;對因多次遷移難以確定戶口性質的,原則上居住在城鎮建成區範圍內的,按“非農業”戶口遷出,居住在農村地區的,按“農業”戶口遷出,群眾有特殊需要,須經調查瞭解據實標註。

二、購房者的戶口准入

外地公民在我市轄區內購買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額付款、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並實際居住、有穩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落戶。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部門依據國家建設部有關規定開發銷售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自建房;對擁有共同產權的商品房,如產權所有人均系外地戶口居民,允許其中1人按相關購房落戶條件,辦理在並落戶;如產權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區常住戶口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遷並落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隨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原件及影印件;

4、房屋所在社群出具的具有穩定收入證明;

5、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6、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

7、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證明;

8、本市《暫住證》、房屋所在地社群證明;

9、申請直系親屬隨遷的,出具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申請子女隨遷的同時出具計生證明;

辦理流程:

申請人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申請遷入原因填寫“購房遷入”,持此表和相關房產證明到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稽核手續。房地局在《申請遷入登記表》上籤注意見並蓋章後,再到派出所由戶籍民警出具調查報告,所長稽核簽字,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報市公安局批准後,憑《戶口準遷證》落戶。申請材料中的各種證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與影印件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所長稽核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每個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報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批。

三、直系親屬的戶口准入

在我市有常住戶口並有居住條件和穩定收入的居民,凡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屬外地戶口的應准予落戶。屬父母投靠在並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義辦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隨遷或連環遷入。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被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申請人單位或社群出具的具有穩定收入的證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或《住房證》;

5、被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6、被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證明;

7、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申請子女的同時出具計生證明;

辦理流程:

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申請遷入原因填寫“直系親屬投靠”,戶籍民警出具調查報告,所長稽核簽字,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報公安分、縣(市)局批准後,憑《戶口準遷證》落戶。申請材料中的各種證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與影印件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所長稽核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每個月集中向公安分、縣(市)局上報一次材料,公安分、縣(市)局接到材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批。

四、各類人才的戶口准入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願來我市工作並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外地公民,准予在我市落戶。

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畢業證》或省級以上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原件及影印件或市勞動部門出具的具有特殊技能的證明;

4、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5、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

6、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辦理流程:

申請人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申請遷入原因填寫“人才遷入”。屬於本科以上學歷的,持此表和學歷證明到山西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辦理稽核手續;屬於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的,持此表及相關技能證明到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稽核手續,上述部門在《申請遷入登記表》上籤注意見並蓋章後,再到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戶所在派出所申報;屬於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到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戶所在派出所申報。戶籍民警出具調查報告,所長稽核簽字,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報市公安局批准後,憑《戶口準遷證》落戶。申請材料中的各種證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與影印件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所長稽核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每個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報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批。

五、納稅者的戶口准入

在我市當年納稅3萬元以上、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民營企業,准予法定代表人本人和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落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隨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影印件;

4、本年度繳納國稅(含地稅)的納稅發票原件及影印件;

5、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6、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

7、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證明;

8、本市《暫住證》;

9、申請直系親屬的,出具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申請子女的同時出具計生證明;

10、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該企業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證明;

辦理流程:

申請人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申請遷入原因填寫“納稅遷入”,直接到企業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戶籍民警出具調查報告,所長稽核簽字,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報市公安局批准後,憑《戶口準遷證》落戶。企業有集體戶的,落到集體戶上;企業無集體戶的,落到派出所專設的集體戶上。申請材料中的各種證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與影印件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所長稽核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每個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報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批。

六、我市單位招用人員的戶口准入

凡被我市用人單位招用的具有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職稱),連續工作二年以上,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准予落戶。

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具有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職稱)證明;

4、《勞動合同書》原件及影印件;

5、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影印件,人事、勞資證明;

6、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7、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8、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

9、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證明;

10、本市《暫住證》;

辦理流程:

由用人單位統一到單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申請遷入原因填寫“招用人員遷入”,然後由單位統一持此表和技術等級證明到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稽核手續,勞動部門在《申請遷入登記表》上籤注意見並蓋章後,再到派出所由戶籍民警出具調查報告,所長稽核簽字,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報市公安局批准後,憑《戶口準遷證》落戶。單位有集體戶的,落到集體戶上;單位無集體戶的,落到派出所專設的集體戶上。申請材料中的各種證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與影印件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所長稽核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每個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報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批。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入人員和錄用的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仍按現行管理辦法落戶。

七、設立集體戶的條件

凡擁有自有產權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職工人數超過10人,能為職工提供合法的集體住所,並確定專人管理集體戶口的單位均可向駐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由派出所稽核,上報公安分、縣(市)局批准並報市公安局備案後設立集體戶。單位無條件設立集體戶的,派出所設立專門的集體戶,統一解決投資納稅人員、招用人員的落戶問題,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集體戶口人員(不包括各類在校學生集體戶)在結婚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書和購房發票或單位住房證明等有效證明)後,可在市內遷移。

八、直系親屬是指:夫妻、父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未婚子女(已達婚齡的子女須有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未婚證明,不包含離婚和喪偶)。直系親屬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公安機關或公證處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等有效證明。

九、計生證明是指:被申請人戶口所在地鄉鎮、街辦計生部門出具的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或已處罰證明。

十、戶籍證明是指:電腦列印的戶籍證明或常住戶口底簿影印件,必須有18位居民身份證號碼,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十一、《申請遷入登記表》根據《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重新設計後,公佈在太原市政務大廳網站市公安局欄目內,網址是:,群眾可自行下載填寫(影印有效);同時還公佈在公安網市公安局戶政支隊網站內,網址是:,舊版的《申請遷入登記表》同時作廢。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及成套新建商品住房必須經過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認定,並在《申請遷入登記表》“相關部門稽核意見”欄內簽註意見、蓋章後,再履行申報手續。

十三、《畢業證》必須經過山西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山西教育人才服務中心)的認證,並在《申請遷入登記表》“相關部門稽核意見”欄內簽註意見、蓋章後,再履行申報手續。。

十四、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和用人單位招用的具有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職稱)必須經過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鑑定,並在《申請遷入登記表》“相關部門稽核意見”欄內簽註意見、蓋章後,再履行申報手續。

十五、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證明是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專用票據。

十六、我市古交市、清徐縣、婁煩縣、陽曲縣的居民遷入城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民營經濟開發區)的,按上述規定申報。外地人員遷入上述縣、市的可繼續執行《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並政辦發[2003]14號)。

十七、我市城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民營經濟開發區)範圍內的居民,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可在市區內遷移。嚴禁各種名義的搭戶造成人戶分離的現象。

十八、本實施細則自2007年6月1日起執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牴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其它不相牴觸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只取消《進入太原市落戶指標表》和《“農轉非”計劃指標表》。

十九、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支隊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