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戶投靠遷移更方便 山西修改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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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申報家庭立戶登記、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該準備哪些材料、申請投靠遷移哪些資料必不可少……1月7日,為了更方便老百姓辦理戶口登記相關業務,山西警方根據公安部法制局《關於對<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審查意見》和實際工作情況,對《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涉及多個方面,今後辦理相關業務將更加便捷。

立戶投靠遷移更方便 山西修改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立戶需準備三類材料

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市民,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規定》修改後,市民在辦理家庭立戶業務時,主要需準備三個方面的材料,具體包括: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房屋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農村地區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或土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地區已婚子女夫妻雙方戶口與父母同在一個住址(院落)的,辦理在同一個住址分戶的,需提供結婚證;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戶口遷出後,新入住戶可以持上述證明材料申報立戶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原則上一個住址,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戶口。”

華僑身份子女申報出生登記 需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

此次修改後,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在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時,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以及國內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子女除外)。

其中,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當在原件上註明已申報出生登記。所生子女屬華僑身份的,還應當提交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出具的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回國申報恢復戶口有三種方式

《規定》明確提出,公民因出國、出境(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登出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向原戶口登出地、就業地或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申報異地恢復戶口的,還應當符合恢復地戶口准入條件。

需要準備的材料主要包括:回國(入境)使用的本人護照、旅行證件或其他入境許可證明;戶口登出證明或者原始戶籍登記資料;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

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 申請填報我國某一民族成分需報批

“申報戶口登記的民族,應當依據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分確定,所登記的民族應當是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規定》修改後,明確提出,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後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按下列原則處理: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分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分相同或特徵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徵相近的某一民族;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自願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分的,持所在單位或社群出具的證明等,報省民族工作部門批准;父母一方為中國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國籍後已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分的,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填報中國一方的民族成分。

其中,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所申報民族,按照其原中國國籍時所登記民族登記。

申請投靠遷移需提供五類材料

在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的材料方面,《規定》主要在5個方面進行了重新修改。

大家在辦理相關業務時,需要提供的資料主要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農村地區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或土地部門(鄉、鎮政府)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夫妻投靠的還需提供結婚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還需提供單位或村(居)委會未婚證明,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還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農村地區的投靠遷移需提供鄉級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公安派出所應受理的“戶口”業務

《規定》修改後,除了對百姓辦理相關業務時需準備的材料進行要求,還對公安派出所應受理的“戶口”業務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今後,下列9種相關業務,公安派出所應當受理,在調查核實後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這9種“戶口”業務主要包括:組織、人社部門批准的幹部、職工調動及隨遷人員落戶;到西部投資、興辦實業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各類人才的戶口遷移;現役軍人家屬子女隨軍的戶口遷移;國(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報、無《出生醫學證明》出生申報、收養申報;戶口補登、補錄;符合本規定準入條件的戶口市、縣外遷入;跨市縣的戶口遷移;遷入社群集體戶的戶口遷移;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的簽發、換髮、補發。

此外,《規定》還在兩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後,按辦理程式審批。”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被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應當持國籍證書、落戶通知書等證明材料,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