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口人員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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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口人員包括哪些人?

為什麼要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由於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部分公民無戶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不利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並直接影響國家新型戶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無戶口人員有哪些?如何落戶?

有以下八類人群: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如何落戶: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登記材料: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如何落戶: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登記材料: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如何落戶: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

登記材料: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

如何落戶: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

如何落戶: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注: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6、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無戶口人員

如何落戶: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

登記材料: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如何落戶: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8、其他無戶口人員

如何落戶: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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