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公民港澳臺所生子女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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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台州公民港澳臺所生子女戶口登記

夫婦雙方或者一方戶口在我省,其在香港、澳門、臺灣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臺合法身份的。

辦理材料

1、申請報告(父母簽字);

2、港澳臺出生證明;

3、出生子女的入境證明材料;

4、父母父母護照或者前往港、澳、臺地區通行證;

5、父母《結婚證》。

辦理流程

1、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並上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

3、縣級公安機關作出核准決定;

4、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准決定後,將結果告知申請人,並領取退回的申報材料及書面決定。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

1、由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和核準工作後上報;

2、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決定。

辦理費用:免費

辦理地點

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辦理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節假日除外,夏令時調整為下午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