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夫妻投靠入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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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的入戶手續該怎麼辦理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東莞夫妻投靠的入戶辦理,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東莞夫妻投靠入戶辦理

(一)夫妻雙方分居兩地(不同省、市、縣)或一方為農業戶口,另一方為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均可申請夫妻投靠入戶,18週歲以下子女可隨遷。

(二)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結婚證》、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申請人已生育(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收養證》、《收養公證書》)、《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16週歲以下可不提供)。隨遷收養子女的,需提供申請《收養證》(《收養公證書》)的申請材料影印件加蓋《收養證》(《收養公證書》)簽發機關公章;

3.遷入地鎮街(管委會)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遷入莞城或遷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證明及入戶人與房主關係證明;

5.入戶人與遷入地村(居)委會簽署的承諾書或遷入地村(居)委會意見。

(三)申請人持上述有關證件(及A4紙影印件)、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視窗(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申請,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和《入戶申請調查登記表》,按規定時限逐級審定,市外遷入本市及市內遷入莞城、虎門鎮街的戶口遷移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長不超過25個工作日要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市內遷入其他鎮街由遷入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要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經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辦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內,申請人憑受理單位簽發的《受理戶政業務登記表》(第二聯)、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戶政辦證廳領取《準遷證》。屬市外遷入的,申請人持《準遷證》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視窗(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屬市內遷移的,申請人持《準遷證》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視窗(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辦理 “一站式”戶口遷移手續。

(五)收費:《準遷證》工本費4元/張,《戶口遷移證》工本費4元/張。

(六)證件有效期:《準遷證》40天、《戶口遷移證》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