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戶口出生日期更正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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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規範:公民的出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公安機關登記的出生日期不可變更。對確因公安機關工作失誤、有明顯邏輯差錯或公民手中有一代證、戶口簿等原始戶口登記證件或公民申報錯誤造成錯登的,要本著實事求是、尊重事實的原則,在材料齊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報經區、縣、市級以上公安戶政管理部門核准後,予以更正。

石家莊戶口出生日期更正須知

所需材料: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或原始《出生醫學證明》;

(三)公民個人有年齡登記的其他輔證材料、法定證件及公安機關認定的公民有必要出具的與真實年齡相關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並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或材料;

(四)社群民警調查報告

(五)本人填寫《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更正核准表》一式三份。

不予變更的情形: 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國家幹部、公務人員要求更改的;

(二)1996年1月1日以後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落戶的,後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經申請更正過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請更正的;

(四)在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公民本人或監護人已經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沒有提出異議的;或者已經換領、補領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

(五)因重戶,被依法登出虛假戶口後,又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

(六)公民變更過姓名後,再次申請出生日期更正的;

辦(受)理時限及收費:理由正當,材料真實齊全的,派出所當場受(辦)理,不收費。出生日期更正需三級核准,核准期限為派出所5日,分、縣(市)局10日,市局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