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戶口姓名資訊變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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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登記

石家莊戶口姓名資訊變更材料

(1)姓名登記

申請人首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更正表》,凡十五週歲以下人員,理由正當,需更名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相關證明,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批准後變更。十五週歲以下人員變更姓氏及十六週歲以上人員變更姓名的,申請人提出申請,出具相關證明、證據,理由正當的,派出所受理後,報區、縣(市)公安局批准變更。

所需材料:

①填寫完整的《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更正表》。

②本人或父母申請。

③單位證明或學校證明。

④變更人員變更前的戶口頁。

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公治[2002]74號)精神,對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的,要父母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報分、縣(市)局批准變更。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公治[2006]304號)的要求,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別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 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書面申請。對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自主決定本人姓名變更的,應由本人到派出所當面提交本人簽字的書面申請;對其中不具備自主決定條件的,以及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提交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空白處還應有子女本人已同意變更姓名的親筆簽字。

②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工作單位證明或村(居)委會勞動收入證明。

③未成年子女、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居民身份證(核原件留存影印件)。

④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結婚證(核原件留存影印件)。

⑤父母一方亡故,亡故一方其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死亡登出戶口證明。

⑥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要出具村(居)委會證明。

⑦填寫《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更正表》一式兩份。

派出所受理後,上報、縣(市)局審批。

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在受刑事處罰的人,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一律不準變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