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直系親屬投靠遷入落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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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遷入條件:

石家莊直系親屬投靠遷入落戶材料

在我市市區、縣(市)城區和小城鎮具有常住戶口的(集體戶口不包含人才市場學生集體戶),可申請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雙方父母戶口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須年滿18週歲;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齡不超過法定婚齡。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投靠人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遷入人員出示親屬關係證明;

4、已超過法定婚齡,且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區、縣(市)級以上醫院證明或殘疾證;

5、(1)借住親戚家:房主房產證和戶口簿、房主書面同意落戶證明(註明親屬關係);

(2)落戶單位集體戶口 :單位同意落戶集體戶口證明;

(3)租住房屋的:租賃合同(影印件)、房主房產證、房主書面同意落戶證明;

6、《申請戶口遷入落戶審批表》一式二份。

備註:1、凡能通過公安網查詢到居民的戶口和身份證資訊、能夠準確證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戶籍證明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影印件;凡能準確證明親屬關係的,不再要求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2、申請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都應視為擁有合法固定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