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人才引進落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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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資訊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蘇州人才引進落戶流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蘇州人才引進落戶流程

(一)預審

預審工作原則上實行網路申請。由申請落戶的個人或單位,登入擬落戶地或單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網上業務資訊平臺,根據平臺提示和要求逐項填報預申請資訊、提交預申請材料。相關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原則上自收到預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反饋預審結果。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調檔函,並告知履行公示程式。對不符合要求的說明理由或要求補正材料。對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全市各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和職業技能鑑定部門負責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材料預審工作。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收到相關材料後轉遞至當地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或職業技能鑑定部門預審。

(二)公示

落戶申請實行公示制度。公示形式包括社會公示和單位內部公示。

1、社會公示。經預審,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通過人社部門網站等途徑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2、單位內部公示。單位自收到公示告知之日起,在單位公示欄或內部資訊系統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並向受理機構如實反饋公示結果。

公示無異議的,在材料齊全後,由單位或個人正式提交申請。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舉報人可在公示期內通過信函、受理機構公佈的電子郵箱等進行舉報。受理機構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核實。

(三)材料提交

根據《通知》要求,申請個人和單位分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關於個人申請落戶的材料

(1)《蘇州市人才落戶申請表》;

(2)學歷、學位或專業技術職稱材料;

(3)人事檔案;

(4)戶籍及婚姻狀況材料;

(5)誠信承諾材料。

2、關於單位申請落戶的材料

(1)《蘇州市人才落戶申請表》;

(2)學歷、學位或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材料;

(3)人事檔案;

(4)戶籍及婚姻狀況材料;

(5)誠信承諾及公示反饋材料;

(6)社會保險參保情況材料。

3、關於有關申請材料的說明

(1)學歷、學位材料

按《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申請的人員需同時提交學歷、學位材料。

(2)戶籍及婚姻狀況材料

①擬在自有房產落戶的,需提交本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關係證明、所購買房屋的所有權證明;

②擬在單位集體戶落戶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用人單位集體戶首頁;

③擬在人才集體戶落戶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④擬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交投靠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宣告、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係證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⑤婚姻狀況材料。已婚人員需提交結婚證,離異人員需提交離婚證(附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等;未成年子女隨遷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非婚生育或離異人員子女隨遷,直接撫養人需提交經公證處公證的子女撫養權協議書或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等;屬失業未婚子女隨遷的,需提交失業未婚的書面承諾書;

⑥本條所稱關係證明,包括戶籍檔案材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鑑定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關係公證書等;

⑦本條所稱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申請受理

個人或單位完成申請材料整理歸集後,可以正式提交申請。

1、關於個人申請。由申請人本人到本市範圍內合法穩定住所或擬落戶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按照合法穩定住所、投靠直系親屬、人才集體戶的順序確定戶口遷入地。

符合《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物件,可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2、關於單位申請。申請單位到註冊地所在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合法穩定住所、投靠直系親屬、單位集體戶、人才集體戶的順序確定戶口遷入地。

3、對申請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2)未按規定開展單位內部公示的;

(3)申請單位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4)對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移交有關部門調查,在調查期間的。

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3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落戶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進入稽核流程。對不符合落戶條件的,應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五)稽核

材料齊全的,受理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稽核和審批。經初審、複核,符合落戶條件的,在受理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簽發《蘇州市人才落戶登記表》,並轉遞至擬落戶地公安機關。

對申請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核不予通過:

1、申請單位未依法建立勞動關係,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

2、申請單位與其申請落戶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不一致的;

3、按《通知》第三條申請,受理申請時前6個月社會保險費存在未到賬、補繳、非連續繳費、非申請單位繳費的;

4、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申請資訊與人事檔案不一致的。

稽核不予通過的,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申請單位或個人反饋資訊,並說明理由。

(六)戶籍遷移

公安機關收到《蘇州市人才落戶登記表》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人口資訊查詢系統》核驗個人及隨遷人員的身份資訊。省內戶口遷移,符合《江蘇省跨地市戶口遷移業務協同服務管理系統》辦理條件的申請人,可填寫《電子準遷證申請表》辦理一站式遷移。遷入地公安機關收到遷出地公安機關遷移證資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戶口遷移。省外戶口遷移,符合江蘇省外辦理條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應當依據其意願,通過現場或郵寄的方式核發《准予遷入證明》,由申請人到原戶籍地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公安機關收到《蘇州市人才落戶登記表》後予以辦理,辦理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告知和本細則第三條第(三)款的相應要求攜帶戶籍和婚姻狀況材料(省外戶口遷移還需攜帶《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