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靈活就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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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是指津補貼或福利,也即津貼。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此處的政府行為是廣義概念,不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補貼行為,而且還包括政府幹預的私人機構的補貼行為。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失業人員靈活就業補貼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失業人員靈活就業補貼

第一條為了鼓勵我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靈活就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檔案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從事靈活就業,並辦理了就業登記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第三條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女滿40週歲,男滿45週歲以上(以下簡稱“4045”失業人員)及中、重度殘疾人;

(二)在社群從事家政服務與社群居民形成服務關係,或在區縣、街道(鄉鎮)、社群統一安排下從事自行車修理、再生資源回收、便民理髮、果蔬零售等社群服務性工作,以及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崗位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能夠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靈活就業工作;

(三)已實現靈活就業滿30日,並在戶口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個人就業登記。

第四條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

(一)符合第三條規定的“4045”失業人員及中度殘疾人可以享受累計最長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及重度殘疾人,可以享受累計最長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五條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

(一)基本養老保險以本市上年末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照28%的比例,補貼20%,個人繳納8%;

(二)失業保險以本市上年末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補貼1.5%,個人繳納0.5%;

(三)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70%為繳費基數,按照7%的比例,補貼6%,個人繳納1%。

本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第六條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程式:

(一)靈活就業人員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交驗《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殘疾人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影印件),填寫《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點選下載。doc)

(二)社保所受理相關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實際狀況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下達批覆。

(三)社保所在接到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未獲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靈活就業人員自被批准之月起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須按規定足額、按時向社保所交付,社保所負責代收併為其代繳。

第八條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應在本人戶口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按物價部門批准的個人存檔收費標準50%繳納存檔費,享受各項存檔服務。

第九條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應於每月5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向社保所如實報告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工作收入等靈活就業情況。不再靈活就業的,應在30日內告知社保所。

第十條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會保險補貼: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停止靈活就業的;

(三)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超過30日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報告靈活就業情況超過30日的;

(五)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滿的;

(六)已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條靈活就業人員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由社保所填寫《停止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情況表》,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後,由社保所書面告知靈活就業人員。

第十二條享受過彈性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員不能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三條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年度預算稽核,按月劃撥的`方法進行管理。社保所於每月10日前,將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名單和社會保險補貼臺帳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實。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實彙總後於每月15日前將本區縣當月社會保險補貼用款計劃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並同時抄送區縣財政部門。25日前市勞動保障部門將社會保險補貼用款計劃稽核彙總後抄送市財政部門,市、區縣財政部門須嚴格按《關於調整社會保險基金繳撥時間的通知》(京財社[2006]384號)要求撥付社會保險補貼經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社會保險補貼劃入相應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社保所應按月聽取靈活就業人員工作情況報告,並將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記入管理臺帳,對其進行服務和管理。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造成社會保險補貼被騙取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被騙取的社會保險補貼必須全額追回。

第十六條對於弄虛作假,騙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一經查實,立即停止其社會保險補貼,並追回被騙取的社會保險補貼。

騙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再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七條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靈活就業的宣傳力度,使失業人員能夠及時瞭解就業政策,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採取多種形式儘快實現就業。

第十八條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規定嚴格稽核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各項材料,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市、區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業務職責分工,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