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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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02年3月3日公佈 2010年12月28日中國公證協會六屆二次理事會會議修訂 2011年1月6日中國公證協會發布。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全文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為加強公證員職業道德建設,保證公證員依法履行公證職責,維護和增強公證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制定本準則。

一、忠於法律 盡職履責

第一條 公證員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二條 公證員應當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維護公正、恪守誠信,堅定不移地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

第三條 公證員應當依法辦理公證事項,恪守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 公證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定迴避制度,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

第五條 公證員應當自覺履行執業保密義務,不得洩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更不得利用知悉的祕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六條 公證員在履行職責時,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積極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制止。

二、愛崗敬業 規範服務

第七條 公證員應當珍惜職業榮譽,強化服務意識,勤勉敬業、恪盡職守,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

第八條 公證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代理人和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就權利和義務的真實意思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做出明確解釋,避免形式上的簡單告知。

第九條 公證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平等、熱情地對待當事人、代理人和參與人,要注重其民族、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性別、年齡、健康狀況、職業的差別,避免言行不慎使對方產生歧義。

第十條 公證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辦理公證事項,注重提高辦證質量和效率,杜絕疏忽大意、敷衍塞責和延誤辦證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證員應當注重禮儀,做到著裝規範、舉止文明,維護職業形象。

現場宣讀公證詞時,應當語言規範、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語言表達方式。

第十二條 公證員如果發現已生效的公證文書存在問題或其他公證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條 公證員不得利用媒體或採用其他方式,對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公證事項發表不當評論,更不得發表有損公證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