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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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正式釋出,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申領居住證。北京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也於今天公佈,以下是北京市政府法制辦解讀《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的具體內容!

北京市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解讀

《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今天釋出,市政府法制辦就此進行了解讀。根據公安部規定,非戶籍人口應當先行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後,符合其他申領條件的,可申領居住證。另據介紹,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非戶籍人員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務和便利的保障機制及積分落戶制度,是國家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居住證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制定的同時,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暫行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要求,研究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等問題。

新政背景

落實居住證條例要求

《居住證暫行條例》去年10月21日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為貫徹落實條例要求,今年4月2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並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新政內容

要求先辦暫住登記

根據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本市在條例授權和地方政府規章立法許可權範圍內,對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的相關制度做出了規定。辦法規定: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來京人員,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群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公安部之前廢止了實施多年的暫住證制度,給實踐中如何證明“來京居住半年以上”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公安部在去年12月31日印發的《關於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中規定,非戶籍人口先行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後,符合其他申領條件的,可申領居住證。本市的實施辦法採取了一種與公安部通知要求相銜接的寫法:“來京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申報暫住登記”,以保障居住證制度的平穩實施。

細化居住證申領條件

實施辦法中所說的“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國小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完善申領稽核程式

針對居住證申領材料稽核涉及來京人員就業、住所、就讀等多種資訊,有必要建立各部門之間的聯合稽核機制,但為了簡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方便申請人,實施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受理申請材料,再由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申領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最後由公安機關統一向申領人告知辦理結果。

擴大服務和便利範圍

實施辦法對來京人員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與居住證暫行條例做出了銜接性規定(包括三項權利、六項服務和七項便利)。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相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新政配套

市發改委牽頭研究積分落戶政策

積分落戶只是居住證“賦權保障”基本功能的一個衍生,並非是來京人員落戶的唯一渠道;而且,基於本市超大型城市的特性,建立積分落戶制度較為複雜,以配套檔案的形式另行規定積分落戶政策為宜。因此,實施辦法對此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即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在居住證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制定的同時,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暫行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要求,研究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