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僱員工宿舍沖涼燒傷公司是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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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樓員工齊小姐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沒有搬出宿舍。兩日後,她在洗澡時因液化石油氣洩漏引起爆燃,被嚴重燒傷。她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37萬餘元,一審法院判其獲賠30萬餘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前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被解僱員工宿舍沖涼燒傷公司是否賠償

齊小姐訴稱,2008年5月2日,她進入深圳市南山區一家魚翅海鮮酒樓任茶藝員。她在職期間,一直住酒樓的員工宿舍,同年5月30日,該酒樓因經營不善,遂與她解除了勞動關係。她被允許繼續在該員工宿舍居住,直到重新找到工作。 

同年6月1日下午17時半,齊小姐在宿舍內準備沖涼時,因其居住的301房東南側衛生間液化石油氣瓶連線的其中一條軟管未連線,洩漏的液化石油氣遇明火引起爆燃,造成她被嚴重燒傷。經醫院診斷:她全身多處燒傷2-3度85%(特重度),面部乃至全身被嚴重毀容,從身體上和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經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鑑定,齊小姐被評定為七級傷殘。 

事發後,齊小姐將酒樓的原法人和經營者樑先生,現在的經營者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某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其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37萬餘元。    

齊小姐與兩公司在去年5月30日解除勞動關係後,兩公司允許齊小姐在其宿舍繼續居住。但由於兩公司對員工宿舍的管理疏忽,造成此次火災事故,應對齊小姐承擔責任。 

南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投資公司、某經營公司應賠償齊小姐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30萬餘元。

兩被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兩公司認為,案發的宿舍不是該公司的員工宿舍,是樑先生承租的。齊小姐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結束,公司無義務對齊小姐所受傷害負任何責任。齊小姐受到傷害的場所是在居住場所,不符合按勞資關係予以賠償或補償的條件。 

火災發生後,經派出所及消防部門前來調查發現,主要原因是齊小姐一名原同事涉嫌偷竊沖涼間其中一臺熱水器,直接切斷液化石油氣軟管,致使齊小姐開啟液化石油氣瓶使用另一臺熱水器時,洩漏的液化石油氣遇明火引起燃爆。因此,導致此次事故的責任不在兩公司,是盜竊案件引發的。 

此外,齊小姐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石油氣是具有強烈刺激性的氣體,齊小姐是具備生活常識的人,完全可以自己辨別石油氣是否存在洩漏,從而避免危險的發生。她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采取措施脫離危險,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其應付全部責任。公司是出於人道主義給了齊小姐1萬元補償。 

齊小姐和其舅舅、律師一起參加了庭審。齊小姐和其律師認為,雖然她和兩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酒樓的宿舍管理員同意被解僱的員工先在宿舍住幾天,等到找到了工作再搬走,這是合情合理的。公司疏於對宿舍安全的管理,石油氣洩漏導致爆炸,使她受到了嚴重傷害,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在審理後主持了調解。公司方律師表示有調解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