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公司活動受傷是否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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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職工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受傷,或者因為工作的原因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是因為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呢?為您揭曉答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員工參加公司活動受傷是否為工傷

3月28日,喬佳的工傷認定官司終於打贏了。她是大連市一家連鎖藥房的員工。4年前,她參加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歸途中遭遇車禍,身體多處骨折。但單位認為喬佳參與的活動與工作無關,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事後她到大連市人社局申請工傷,也未得到工傷認定,遂將單位和人社局告上法庭。職工在用人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範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一般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文案例中,喬佳參加的活動是單位組織並由關聯企業承擔經費,系因公外出。單位組織團體旅遊活動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團隊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即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與其單位的工作存在關聯性,因此喬佳在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中受傷應被認定為工傷。

特別提醒

實踐中,像喬佳這樣不被用人單位認可為工傷的情況比較多。當工傷認定受阻時,職工可通過如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因公司未認定工傷而沒拿到工傷待遇的職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及提起訴訟,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如果對人社局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職工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