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答疑:返聘人員因公受傷可否申請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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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員因公受傷可否申請工傷?

問題答疑:返聘人員因公受傷可否申請工傷?

市民:我在某工廠擔任技術主管,2014年7月滿6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工廠繼續返聘我擔任技術人員。工作中我因他人操作失當而受傷,住院治療花費了近2萬元,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答:你在2014年7月已年滿6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此時你與工廠之間不再存在勞動關係。此後,你繼續為工廠提供勞動,是經用人單位允許而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情形,屬返聘情形,與工廠形成的是勞務關係。因此,你所受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按照勞務僱傭關係處理,聘用單位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你可以積極向工廠溝通解決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