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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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佈的《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管理制度、登記制度、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假冒偽劣農藥定義、農藥的使用回收以及違法懲處等進行了重大修訂。按照上報國務院的版本,修訂重點有如下內容:

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內容

修訂重點內容如下:

改革農藥管理體制:

一件事情一個部門管。

強化農業部門監管手段(第41條)

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向有關人員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查閱、複製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總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等;

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第5條)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生產、經營行為。

擴大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第7條第1款)

除農藥生產企業、國外出口企業外,允許 新農藥研製者申請農藥登記。

允許轉讓登記資料(登記證禁止轉讓)

新農藥研製者;

農藥生產企業: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

改革農藥登記試驗制度

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農業部批准,其他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

與已登記農藥的組成成分、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登記之日起6年內)的農藥應經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取消農藥臨時登記

國內企業:經省級農業部門提出申請報農業部;

國外企業:直接向農業部申請;

農藥登記證有效期5年。

完善假農藥定義

假農藥: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籤、說明書標註的有效成分不符。

按假農藥處理的農藥: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未附具標籤的農藥。

完善劣質農藥的定義

劣質農藥: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刪除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

按劣質農藥處理的農藥: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

改革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取消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准檔案;

將農藥生產企業核准改為農藥生產許可。

規範委託生產行為

委託人: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對委託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

受託人: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

雙罰:委託人、受託人均要處罰。

健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

原材料採購查驗制度: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檔案;

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儲存2年以上;

出廠檢驗制度:附具合格證;

出廠銷售記錄制度:儲存2年以上。

加強農藥標籤管理

農藥標籤應當按農業部的`規定以中文標註相關內容;

農藥生產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經核准的農藥的標籤內容,不得在農藥的標籤中標註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

定點經營:限制使用農藥;

條件:人員、場所和設施、制度;

有效期:5年;

設立分支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健全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採購查驗制度:包裝+標籤+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檔案,不再需質量檢驗;

採購臺賬制度:儲存2年以上;

銷售臺賬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購買人,儲存2年以上;

推薦說明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詢問病蟲害情況(必要時實地檢視)+科學推薦+正確說明;

經營隔離制度:衛生用農藥分櫃銷售,其他農藥的經營場所不得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

境外企業不得直接銷售:設立銷售機構或委託代理機構;

農藥進出口證明制度:依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檔案。

完善農藥使用指導分工

縣級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自願減量的農藥使用者,給予鼓勵和扶持。

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範農藥使用行為。

林業、糧食、衛生等部門: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藥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技術指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技術指導,

鄉鎮政府:協助開展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

強化農藥使用者的義務

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籤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遵守安全間隔期的要求;

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

不得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完善農藥使用記錄制度

主體: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

內容:使用時間、地點、物件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

期限:儲存2年以上。

建立農藥廢棄物回收制度

回收主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

建立農藥誠信檔案制度

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

要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並予以公佈;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建立農藥召回制度

召回條件:發現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

召回要求:停止生產、經營、使用,通知上下游主體,向農業部門報告,召回產品並記錄。

完善已登記農藥退出規定

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

組織機關:農業部;

評審單位: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

退出措施:撤銷、變更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必要時決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並予以公告。

建立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制度

物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

主體: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

費用承擔: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財政列支。

規範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為

物件: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農藥鑑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要求: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增加生產經營者不符合條件的處理

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

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等;

罰款:按貨值金額計算;

吊證。

農藥登記證吊銷後不受理制度

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

欺詐獲證不受理制度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依法處罰,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對違法人員實行行業禁入

行為:未取得許可證生產、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登記證、許可證;

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此類人員的,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