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提防就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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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高薪為誘餌  騙人先掏錢

應屆畢業生提防就業陷阱

每一位求職者都希望能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因此,一些用人單位就以誇張、離譜的高薪為誘餌。例如,一家根本就不起眼的公司,開出“歡迎社會新人,薪水3000元起”這樣誘人的高薪來誘使求職者上鉤。等到求職者辦理“入職手續”時,對方就會要求應聘者交“建檔費”、“服裝費”“風險壓金”……

2、串通醫院“分贓 專坑求職者體檢費

據知情人介紹,“黑中介”經常利用求職者急於找工作又不清楚體檢程式等空子,假裝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式,依次進行面試、筆試、體檢等專案,向求職者收取近百元的體檢費,通知求職者到其指定的醫院體驗。3天以後,當求職者與“黑中介”串通的醫院拿到結果時,會被“黑中介”以“不合格”等理由堂而皇之地拒絕或辭退了,或者增加一些條件讓求職者自己知難而退(例如要求再交費用、改變工作承諾、甚至說工作內容就是當打手來嚇唬求職者等),體檢費則被“黑中介”和醫院瓜分,求職者只得有苦難言,就算“幸運”通過了體檢,“黑中介”也是能拖就拖,應聘者根本沒有工作的機會。

3、黑中介冒充招聘單位

部分黑中介會冒充招聘單位開出誘人的條件,並儘量隱瞞自己中介的性質,要求求職者交納建檔費、報名費等各種費用,當求職者發現上當要求退還費用時,卻推脫這些是中介收費。按規定,中介機構向求職者收取費用時不得隱瞞自己的身份,不得欺騙求職者。求職者即使要交納費用,也一定要保留好相應票據,以便維權。

4、賺廉價勞動力

一些用人單位看準了求職者特別是畢業生就業心切的心理,以試用期為名賺廉價勞動力。北京工業大學就業中心於淑芬老師告訴記者,據一些學生反映,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後,以各種理由辭退了畢業生,因為試用期的工資低,這些用人單位實際上是在賺廉價勞動力。在不少地方,一些從事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的銷售公司借設辦事處之名,以高年薪招聘“市場部經理”或“業務經理”,引來眾多的.應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夠試用期,公司卻藉口考核不過關,一紙通知讓其走人,應聘者也是當了一回廉價勞動力。

有關人士提醒,諸如“本廣告長期有效,長年招聘,且報名不受限制”的招聘廣告,求職者一定要小心。

5、剽竊求職者作品

這是求職者遭遇的智力陷阱,智力陷阱則是指以考試為名無償佔有程式設計、廣告設計、策劃方案、文章翻譯等勞動成果。現在招聘過程中的騙取“智力”很常見。這種堂而皇之地佔有他人的勞動成果,性質更為惡劣。而廣大求職者要具備慧眼,多加小心。

6、扣留證件要求求職者做不正當商業行為

初次求職者一般經驗缺乏,加之防備鬆懈,因此市場上有人設陷阱,誘騙無經驗的求職者(尤其是學生)從事不正當的商業行為,或用不當手法扣留求職者保證金、證件等,使索然無辜者受害。

7、薪酬陷阱

一些招聘人員在求職者的詢問下,給出一個含糊的月薪數字,然而在月底兌付時卻多半會說你沒完成工作量,或工作失誤,以此來扣除你的部分薪酬。

8、“暗度陳倉”收培訓費

有些用人單位實際上“暗度陳倉”收培訓費,在北京的一些招聘會上,特別是規模小的招聘會,的確有一些手續正規的用人單位,打著招聘的幌子實則為收培訓費,這些用人單位一下要招幾百人,招完後,對求職者說,上崗要培訓,然後把這些人全部送去培訓。實際上,這些單位和培訓機構私下有協議,培訓結束,只招幾個人。面對質疑,這些單位解釋說,獲得的證書行業內可以通用,求職者有苦說不出。

另外,一些單位收取內部培訓的培訓費,按規定,單位內部組織的培訓,不得向員工收取費用。

9、暗收違約金

“有些用人單位太黑了,簽完協議後,採取卑鄙的手段收取畢業生的違約金。”某大學就業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她說,一些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協議期間採取各種手段逼畢業生主動提出辭職,然後收取違約金,最高的違約金竟達3萬元。

10、借招聘做形象宣傳

一些本來形象不錯或有較好經營業績的企業也假借招聘之名,以“因業務發展,年薪數萬,分住房、投保”等類似的豐厚待遇招賢納士,實際是借招聘炫耀自己的品牌與實力。在招聘時,對求職者挑三揀四,有的乾脆以條件不合格或人員已滿為由,不收簡歷,還有一些只是在招聘會上宣傳的企業把收到的簡歷隨手扔到招聘會的現場。對於公司長期招聘一兩個職位的,多半是借招聘會在做宣傳。

11、“掛羊頭、賣狗肉”

實際上一些單位在人才市場“掛羊頭、賣狗肉”,比如招聘時說招編輯、記者,實則是招廣告業務員。如打出招聘財務總監、工程師等廣告,而實際上卻是做一些一般性的工作。除電話費外,公司幾乎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業務員沒有任何底薪,全靠廣告提成。這類招聘廣告所要招聘的,一般是各種業務員、促銷員。廣告上承諾提供的薪水,往往都比較高,許多求職者很容易為之所動,招聘單位常常挑出應聘者的種種“不足”,然後以此為理由來壓低薪水。

12、警惕六類合同“陷阱”

一類是“單方合同”——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處處是“由甲方決定”“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等條款,無視乙方即勞動者應享受的權益。面對這樣的合同,勞動者應當謹慎簽約。

二類是“押金合同”——用人單位在招工時以種種名目向勞動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內勞動者離職,這筆錢肯定要不回來。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三類是“幕後合同”——一些民營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也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甚至有些合同條款與法規相牴觸。勞動者如果簽訂這樣的合同而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裁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四類是“性命合同”——一些提供帶有風險工作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不按勞動法有關規定提供勞動保護,並提出“工傷自己負責”等條款。勞動者如果簽下這類協議,無疑是拿自己的性命當兒戲。

五類是“包身合同”——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提出,3年內不得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並以扣下勞動者人事檔案相要挾。勞動部門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不涉及商業祕密,不受這類合同的制約。

六類是“備份合同”——為了逃避勞動部門的檢查,個別用人單位私下準備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內容完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籤訂,但實際上並未按些執行,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勞動者一定要將自己親筆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收藏好,作為以後維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