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是試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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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是試而不用

試用期不是試而不用

陷阱一:試用期不交社保

    “試用期過後再補社保”,這是有些單位老闆的說法。從表面看,這沒有什麼不公平。反正都會補上的。但求職者往往忽視了“兩個萬一”:萬一試用期覺得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了呢?萬一試用期內發生疾病或工傷呢?前者也就沒有補社保的條件了;後者則難免激發勞資雙方的矛盾,造成穿小鞋的後果。社會保險既是保護求職者也是保護單位,從來就沒有法規說試用期是不用交社會保險的,相反,勞動部門一直強調社會保險應該從用工起繳納。所以,無論是在試用期內外,無論是否轉正,求職者都應該督促單位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保護自己的權益。

PS:外來務工人員除有引進人才居住證的`以外,只能繳納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陷阱二:試用期沒有轉正

    試用一批又一批,是某些行業內對低端員工的公開用工方式。少數非常著名的跨國企業也暴出類似的“新聞”,著實令人吃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明明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到了有些人的口中,則變成了“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解除”,歪曲了勞動法本意,造成了廣泛的誤解。實際上,試用期內解除員工有一個重要的條件: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什麼是錄用條件,如何算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統統被求職者和單位所忽略。抓住這點,求職者就能對慣用“試用”計量的單位說“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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