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簽約要強化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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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簽約要強化風險意識
在校大學生胡某在替同學的朋友朱某租賃汽車後,發現朱某居然將車輛變賣,而且還因涉嫌詐騙被立案偵查,而汽車租賃公司則依據合同要求胡某承擔違約責任。日前,東陽市人民法院南馬法庭審結了這起特殊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令被告胡某支付租費並返還租賃車輛,同時賠償原告的租費損失。
    胡某系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在校學生。2006年4月23日,同班同學兼好友的許某找胡某幫忙,稱其一位名叫朱某的朋友想要租一輛小轎車去橫店玩,但因許某和朱某都是外地人,租賃公司都拒絕出租。作為本地人的胡某聽後,毫不猶豫就答應了許某的請求,說朋友的忙一定要幫。
    當天下午,胡某和許某等四人來到某汽車租賃公司,要求租賃轎車。租賃公司的工作人員見胡某年紀尚輕,就詢問了胡某的工作情況,胡某謊稱自己是在東陽市區經營服裝的。工作人員對胡某的說辭仍有懷疑,在胡某籤合同之前一再強調:你簽了這個合同,就要承擔所有的責任。胡某就說:阿姨,我們就是去橫店玩兩天,合同簽了,責任我一定承擔的。於是胡某在合同上籤上了自己的名字,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證影印件、聯絡電話,因胡某沒有駕駛證,朱某就以駕駛員身份在合同中籤了字。合同簽訂後,租賃公司依約向胡某發放了一輛桑塔納轎車。
    根據汽車的衛星定位系統顯示,當天這輛租賃車輛的確去了橫店。但是到了第二天,監控中心發現無法定位這輛轎車,定位系統已被拆除,並且拆除技術相當高,拆除過程中監控中心都沒有收到警報。於是租賃公司聯絡了胡某,並向東陽法院提起了訴訟。此時胡某才感覺到事態的嚴重。
    胡某經過多方打聽了解到,原來朱某是一名被公安機關通緝的在逃犯,因涉嫌詐騙已被公安機關批准立案偵查,而他們一起所租的車輛已被朱某等人變賣,不知去向。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胡某仍是在校大學生,但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所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為合法有效。被告胡某作為承租人,依法負有妥善保管租賃物並按約支付租金的義務,被告在租賃期滿後沒有歸還租賃物,依法應承擔返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提出其簽訂合同是受第三人朱某欺詐,故租賃合同應屬無效,並應由第三人朱某承擔法律責任的辯解意見,因朱某非本案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法院不予支援。被告可向有關機關追究朱某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所以法院依法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思考:在校大學生是一類特殊群體,雖然他們都已是成年人,但涉世未深,仍然生活在象牙塔中,社會經驗不足,對法律行為的風險和後果缺乏認識。如本案中,租賃公司的工作人員一再強調,但是胡某等人只求達成租賃車輛的目的,仍然忽視了責任承擔問題。
    但從法律角度看,他們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他人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將受到法律約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一旦觸及責任承擔,學生本人又缺乏承擔能力,需要家長墊付。如果處理不好,家庭的指責和自我心理的愧疚會給學生的心理產生較大的壓力。
    因此,作為在校大學生,必須審慎地參與民事法律行為,不要擅做主張,意氣用事,應儘可能的多徵求老師和家長意見,作為教育部門和家長,應當強化對學生風險意識、責任意識的培養,以免再發生類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