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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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有哪些,應該如何防範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及防範,歡迎大家閱讀!

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合同的主體最少是兩方當事人。在企業簽訂合同時往往雙方都有代表簽字蓋章,這個代表稱之為“簽約主體”;合同具體權利義務的承受者為“合同主體”。在法律實踐中,當事人常常對兩個“主體”的法律關係認識不清,甚至經常混淆。

務實中的簽約主體一般為“代理人”和“代表人”。

一、代理人簽約存在的法律風險:

(1)代理人無權代理一旦代理人被認定為無權代理,那麼合同的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企業承擔責任,所簽訂的合同就處於效力待定的狀態,如果被代理企業不對合同進行追認,將給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損失。

(2)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很多企業要簽約時只審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對代理許可權往往就會忽略或不重視,結果是當被代理企業以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拒絕履行合同時才後悔不迭。

無論是代理人無權代理還是超越代理許可權都會導致合同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從而引發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防範:嚴格審查授權委託書

二、代表人簽約存在的法律風險企業代表人一般為法定代表人與員工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情況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外簽約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出現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雖然《民法通則》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應由企業來承擔,但是在民事行為中,一般遵循“約定”大於“法定”的原則。如果在公司章程裡對法定代表人的許可權進行制約,當法定代表人超載公司章程賦予的許可權時,他簽署的合同就處於可能被認定無效。

(2)員工代表人員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業的業務員為多。

員工代表人對外簽約,必須有所在企業的授權書。實務中經常有已辭職的員工為了私利仍作為原企業代表簽約,而對方因長時間合作也不再對其授權進行審查,從而導致所籤合同可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