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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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等9部門昨日聯合印發《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招標代理、評標等活動將受到限制。以下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等《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的背景及內容

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為進一步落實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44家單位聯合簽署的《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有關內容,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九部門於2016年8月30日聯合會簽了《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和切實解決執行難重要舉措,是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又一重大成果。

一、下發《通知》的背景

(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誠信建設

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都對社會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完善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國務院於2014年6月釋出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將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三大基礎性措施之一。國務院指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立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要求各單位及時溝通情況、協調不同意見,推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機制的落實,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人民法院破解執行難迫切需要構建聯合懲戒機制

長期以來,對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社會高度關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近幾年,全國法院新收案件逐年增多,2016年截止到8月,新收案件340多萬件,同比上升27.84%。在以往的執行案中60%以上有財產案件的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同時還大量存在暴力對抗執行、惡意逃避執行等現象。面對這種複雜情況,僅靠人民法院自身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各部門必須聯合起來,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唯如此,才是治本之策。誠信缺失、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已經成為執行難不可忽視的深層原因。2010年,中央19家部委出臺了《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援、社會各界協作配合的執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長效機制。

(三)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已經有了良好的基礎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建立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制度。與中央文明辦等八部門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等四十四家部委通過限制乘坐飛機、高鐵,限制貸款、限制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形成了多部門、多行業、多手段的聯合懲戒網路。截止今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向社會公眾釋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499.2萬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為進一步拓展聯合懲戒措施、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招投標活動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礎。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進一步落實了《備忘錄》中關於在招標投標領域聯合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規範招投標活動的內容,共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重要性。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開展聯合懲戒,是健全招標投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為,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健全“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機制,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第二部分是聯合懲戒物件。即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招標從業人員。

第三部分是查詢內容及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稱(姓名)、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失信情形等資訊推送到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則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資訊共享平臺進行查詢。

第四部分是聯合懲戒措施。該部分是《通知》的核心內容,共提出四項懲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將在招標公告等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於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查詢,一旦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則對聯合體進行整體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人在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時,將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推動招標活動更加規範、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通知明確了相關單位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專家,將及時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活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時,將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從業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人員予以處理。

最後一部分是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各單位共同開展聯合懲戒,建立失信行為信用記錄並予以公開,妥善保管失信被執行人資訊,不得洩露企業經營祕密和個人隱私等。

《通知》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懲戒部門全。此次參與部門,是在招投標領域實施監管的重點部門,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民航局等。二是懲戒力度大。在信用資訊共享基礎上,由原來一個部門在一個領域對失信當事人實施懲戒,現在變為由多個部門在同一領域對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三是影響範圍廣。涉及投標人資格預審、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評標專家聘用和清退、招標從業限制等多個重點領域。四是雙向共同懲戒。《通知》中各項懲戒措施的落實,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聯合實施懲戒。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資訊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方面開展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提出的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要求,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為載體,以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為平臺,積極參與國家發展改革牽頭的“信用中國”網站建設和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建設,主動向有關部門和協作單位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加強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形成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的合力。

(一)與鐵路、民航部門聯動。2014年6月18日、7月1日,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民航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正式上線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購買列車軟臥車票和飛機票。2015年8月25日零時開始,中國鐵路總公司增加限制乘坐高鐵和其他動車一等以上座位。截止2016年8月31日,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155萬人次;乘坐飛機470.5萬人次。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聯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明確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納入徵信系統相關工作規程,在製作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時,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整合至被執行人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

(三)與中國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動。與中國銀監會聯合開展網路執行查控及信用懲戒工作,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全國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2013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分別與21家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就網路執行查控及資訊共享分別簽訂合作備忘錄,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的重要業務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和限制措施。

(四)與國家工商總局聯動。國家工商總侷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全國範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截至今年8月31日,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各類企業高管6.6萬餘人次。

(五)與網際網路電商聯動。與淘寶、京東等網際網路電商開展合作,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作為重要評價指標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利用資訊科技手段,擴大失信資料的影響力。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網際網路上的高消費行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與農業部、交通運輸部、中國證監會、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中心、全國組織機構程式碼管理中心、中國銀聯、全國工商聯、中國中小企業協會、人民網、百度、騰訊等開展合作,在相關領域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有力促進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四、落實《通知》的主要計劃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簽署《通知》的意義在於落實。本次《通知》懲戒措施的落實,有賴於各簽署單位在各自監管領域內,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在招標投標方面予以信用懲戒。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對2013年出臺《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並對各級法院提出明確要求,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納入準確、完整、及時;二是及時向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提供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和更新資訊,確保名單資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三是積極配合各會簽單位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做好服務工作。

同志們,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們,《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作為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的重要檔案,今天正式向社會發布。《通知》的起草和下發得到了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援。國家發展改革委做了大量的協調工作。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部門提出了多條充實、完善意見建議,極大地豐富了《通知》的內容。

在座的新聞界的朋友們一直關注人民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的工作,並進行了廣泛宣傳報道,對《通知》的起草和下發更是給予了極大關注。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參與會籤的各部門領導和同志們,以及新聞界的朋友們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希望大家在今後一如既往地支援《通知》的貫徹實施,關心和關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