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執行中確認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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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實際執行工作中,執行難是各級法院所面臨的1個共同問題,要確定1個案件存不存在執行難,是以履行能力作為衡量標準的。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能執行或難予執行,就是執行難。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沒有履行,這種情形不是執行難,而是執行風險。如何準確界定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以及履行能力的程度,關乎當事人切身利益,是解決執行難的前提。但當前我國法律規範中沒有對履行能力具體規定,實踐操作時對履行能力的認定標準不統1,不規範,帶有隨意性,影響了執行公正和執行效率。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進行規範。

如何在執行中確認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1、對不同執行標的案件履行能力的認定方法

執行標的分為物和行為:

1、執行標的為物的認定。物作為執行標的,包括金錢給付、特定物返還。金錢給付的,以被執行人所有財產、財產權利以及能產生物質利益的利益為執行物件(對抗執行財產除外),與應給付的金錢數額衡量,確定有無履行能力及履行能力程度。特定物返還。原物存在的,有履行能力,原物在執行時部分毀損或不存在的,經當事人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並履行,確認為已履行。當事人就賠償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未履行的,視為不能強制履行情形,不再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告知當事人另行訴訟確認金錢給付後執行。

2、執行標的為行為的認定。行為作為執行標的的,包括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積極行為的,1般而言,不可替代的行為不能裁判強制履行,因此,1般均有履行能力。但有兩種情形應注意:1是不可替代的行為,如要被執行人表演、演唱、講課、繪畫、書寫等,裁判文書判決強制執行的`,視為不能履行,可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確認為金錢給付後執行。2是可替代行為,可替代行為為執行標的,有履行能力,被執行人雖沒有能力支付費用的,也視為有履行能力,對其不履行行為可追究法律責任。

2、對不同主體作為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認定

1、被執行人按不同性質可分為法人、自然人。

法人為被執行人的,包括經營性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對經營性法人,原則上不存在無履行能力,但所執行債務,未達到破產還債或不需採取破產還債程式的視其財產狀況,靈活掌握。對其他法人,不能破產還債,根據查明的財產狀況確認有無履行能力及其履行能力的程度。

2、自然人為被執行人的,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查明的個人財產及家庭財產狀況,除去對抗執行的財產後確認。

3、對不同型別的案件履行能力認定

案件型別1般包括侵權之債案件、合同之債案件、不當得利案件、無因管理案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及仲裁機關申請執行案件,具有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可按不同性質歸入上述案件型別。

以普通債權案件為標準,侵權之債案件1般具有懲罰性質,執行風險主要由侵權人承擔,在認定履行能力時,可適當降低照顧被執行人利益。其他普通債務案件,大部分為合同之債,在交易之初,權利人應當對其交易風險有較充分的認識,在交易風險進入執行程式轉化為執行風險時,主要由權利人自己承擔。在確認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時,可適當放寬照顧被執行人生產、生活標準。

4、履行能力的利益衡量方法

利益衡量,主要指對多個利益並存和發生衝突時,對各種利益,根據人的不同需要,從不同角度確認利益輕、重、先、後、緩、急的1種考量。在執行程式中,申請人的合法利益是通過被執行人的履行實現的。實現利益是目的,履行是手段,有無履行能力則是實現利益的前提。因此,對利益的衡量,應當全面比照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利益,在確認合法利益在先的前提下,還應當看到利益的相對性,反映在實現利益的手段上就是履行能力的相對性。

雙方是法人的,比較2者的生產經營情況,總的1個原則是要考慮到被執行人在未適用破產還債情況之下執行後讓被執行人還具有能繼續生產經營的基本條件。法人的財產主要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基金,在執行中首要考慮的是先執行流動資產,不足時執行基金,在執行基金時要分清基金的類別,注意相關規定,對於已經撥給工會的活動基金所有權歸工會,不得再用於償還法人債務。在執行流動資產和相關基金後仍不足的,考慮執行法人的固定資產。執行法人固定資產時,主要考慮先執行非關鍵性生產裝置,讓法人不因執行固定資產後陷於生產困境,如果法人的財產明顯不足以支付債務的,可以考慮由申請人或債務人申請按破產還債程式處理。

雙方是自然人的,比較2者的生活條件、收入狀況、生產情況、財產情況,對於申請人的情況較好的,而應當考慮被執行人在執行後不至於嚴重影響生產生活和顯著降低生活水平,只要不屬於侵權案件的,要從全面保護當事人原則出發,照顧被執行人利益,看被執行人被執行後是否生活有保障,是否產生新的債務,注意避免逼當事人上絕路、失去繼續生活生產能力,導致新的悲劇或是經濟秩序混亂。雙方情況相類似的,也要考慮被執行人在執行後不至於嚴重影響生產生活和顯著降低生活水平,但是,如果不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產生活和顯著降低生活水平的,要考慮適當執行。

如果是侵權之債,因系懲罰性賠償,則主要是從保護申請人的利益出發,考慮申請人的利益為主,儘可能的將案件執行完畢。

總之,我們法院的執行工作要結合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大力倡導司法和諧,轉變執行理念,從過去偏重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理念,轉變到平等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理念,不能以損害債務人合法權益來實現債權人的利益,樹立文明執行,公正執行的良好形象。

  吉林鐵路運輸法院執行局·張興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