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該不該繳?繳多少?

才智咖 人氣:2.51W

就業形勢較為緊張的今天,一些大學畢業生往往希望通過普遍撒網獲得滿意的工作,她們有時會跟不同的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就業協議書”,最後再從中選擇一個,這種腳踏幾隻船的做法不但違背了誠信原則,而且還會產生違約糾紛,所以,簽訂協議時應十分慎重,一定要考慮清楚了再簽約,但是,如果一旦發生了違約,怎麼辦?

違約金該不該繳?繳多少?

撕破協議的代價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上面有一條規定: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毀約,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這裡的違約責任通常以違約金的形式出現。

絕大多數畢業生提出來的理由主要兩條:一是考上研究生或出國留學,二是因為新單位更適合個人發展而另攀高枝。

違約問題不僅關係到畢業生的流向和發展,關係到學校就業方案的落實,還關係到用人單位的進人計劃和經濟利益,是一個嚴肅的政策性問題。此處將中國人民大學學生處就業辦公室對畢業生的違約問題的提示公佈如下,但違約金具體繳納原則及金額請諮詢各高校就業指導中心。

就業協議上規定的違約金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有嚴格區別,畢業生對於雙方協商確立的`違約金應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違約金一般不應超過5000元。

1.畢業生被錄取為第二學士學位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批准進入博士後流動站後,本人要求就業的,須經錄取單位同意並向學校繳納違約金3000元后,回生源所在地區就業。

2.畢業生在簽訂教育部制定的三方協議書後,因本人原因要求改變就業單位或出國的,須徵得原簽約單位同意(取得書面退函,交回就業協議書),並按照協議書規定向學校繳納違約金3000元后,方可與新單位簽約或辦理出國手續:

3.畢業生在簽訂教育部制定的三方就業協議書後,本人要求繼續升學的,須徵得原簽約單位同意(取得書面退函,交回就業協議書),並向學校繳納違約金1500元。如果簽約時單位已在協議上註明允許該畢業生升學。則該畢業生被錄取後原協議自動失效,不再追究違約責任。

4.定向、委培生要求調整就業單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原單位出具退函,並向學校繳納違約金(3000元)和培養費(碩士生15000元,博士生21000元)後,經學校上報教育部批准可在戶口所在地就業。

5.畢業生在三方協議書上簽字並表明應聘意見後。只要用人單位或學校的任何一方蓋章,協議即已生效,這在法律上的依據稱做“延遲送達”。這時。不讓原單位蓋章或不讓學校蓋章,都將構成違約。

不該賠償的,應該賠償的,應拒絕賠償的

根據《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而且個人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勞動法》第31條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同時規定。“因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勞動部(1995)233號檔案的規定,這裡的損失包括,(1)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對於求職者來說,還要了解和明白“協議書”不等於合同。目前,一些企業,包括一些國有大型企業,以與畢業生簽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來代替《勞動合同》,在《協議書》中只規定畢業生定期服務的時間,義務和違反約定時的賠償,而很少提用人單位應該提供的工資標準、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等《勞動合同》必有的約束用人單位的條款。其用意是達到既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又要通過高額的違約賠償限制畢業生辭職的目的。

用人單位要求籤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的依據是教育部頒佈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條,“高等學校畢業生實行定期服務制度。服務期一般為5年,隨著人事。勞動制度的改革,具體服務年限和辦法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商定”。《方案》有關“定期服務制度”的條款,並沒有規定畢業生違反定期服務的賠償責任。

我國頒佈實施《勞動法》以後,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應當由《勞動法》與勞動合同來調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應的應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而不應是《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

違約金不應高於年薪。當發生違約糾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