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勞動法2017產假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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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產假制度顯著提高了我國的生育保護水平。以下是本站小編蒐羅的全國勞動法2017產假最新規定,歡迎參考和借鑑!

全國勞動法2017產假最新規定

勞動法2017產假最新規定

北京:晚婚假擬取消,增加配偶陪產假15天

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正式對《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公開徵集意見,截止時間為本月28日。

徵求意見稿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

這也就是說,如果草案通過,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無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產假至少為:98天基本產假+30天獎勵假=128天,此前,女性產假一般為98天基本產假+30天晚育假=128天,產假時間其實並無變化。但亮點是,增加了配偶陪產假15天。

另外,草案刪除多條涉及“晚婚晚育”的條款,其中,刪除“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並刪除“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28週歲的規定”,這意味著,未來北京家庭可自主選擇生育兩孩的時間,同時,“晚婚晚育”也將畫上句號。

至於生育獨生子女的獎勵問題,同樣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針對“兩孩”時期自願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未來擬不再享受獎勵及優待。此外,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又再生育的也將不再享受獎勵,此前已經享受獎勵費不退還。

上海:取消晚婚假可以採取漸進式、梯步式的方式

上海市衛計委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迴應稱,今年1月1日以後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

今年1月1日以後,夫妻合計子女數只有一個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元旦後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精神,2017年1月1日以後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至於到底延長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緊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屆時將會明確。

另外,2017年1月1日以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上海市戶籍公民,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山東:“二孩”產假或將延長60天,擬刪除14天晚婚假

日前,山東省法制辦就《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將於13日徵求社會意見完畢。

產假方面,意見稿中明確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此前,女性產假一般為98天基本產假+60天晚育假=158天。調整後,則至少為98天基本產假+60天增加產假=158天,與此前的產假天數相同。

至於婚假的時間,山東目前的婚假,如果是晚婚的話將是:3天婚假+14天晚婚假=17天。在新條例中,擬刪除“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這一規定。

廣東:晚婚假取消,配偶增加5天陪產假

去年12月30日,廣東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實行,成為全國第一個完成計劃生育條例修訂的省份。

《條例》修改了與“全面二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這意味著,7天的晚婚假取消,只剩下常規的3天婚假。

至於產假,《條例》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35天的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同時,配偶陪產假從10天增加至15天。

這意味著,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此前女性產假一般為:98天基本產假+35天獨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調整後,至少為:98天基本產假+30天計生獎勵假=128天,對一部分女性來說,產假縮短了,但對於此前不享受獨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女性,產假則增加了30天。

另外,按照國家“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新條例實施後,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廣東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後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最新2017年勞動法產假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國家對於陪產假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週歲以上、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條 育 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1、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並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2、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週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在其退休(職)時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3、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4、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5、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6、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