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陪產假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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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是每個準爸爸所享有的權利,也被稱為護理假,那麼關於陪產假,我國有何規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全國陪產假新規定

北京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上海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天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

廣東

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江蘇

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延長30天,一共128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共15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

浙江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

重慶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河南

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河北

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山西

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山東

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湖北

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湖南

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安徽

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

江西

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

廣西

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福建

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

雲南

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

貴州

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條

遼寧

晚育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吉林

晚育的女職工,憑一胎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黑龍江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

四川

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內蒙古

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甘肅

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寧夏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海南

城鎮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

新疆

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青海

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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