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2017陪產假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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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是很多準爸爸,準媽媽關心的熱點,那麼蘇州陪產假有何新規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蘇州2017陪產假新規定

  蘇州2017陪產假新規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

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30天,即128天;

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

延長婚假10天,即13天。

也就是說,元旦後領證、懷孕的都享受政策!

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和護理假。

什麼意思呢?

就是說,婚假、產假和護理假當中如果有清明、端午、五一、國慶、春節這樣的法定假日,在休完產假後可以補休,這當中的雙休日不補休。

假如你6月初生孩子,國家規定產假98天,江蘇延長產假30天,總共128天,其中有1天端午假、1天中秋假、3天國慶節,這樣加起來就是133天。

新條例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怎樣休婚假、產假最划算?

有網友發現,如果女方把補休婚假(理論上婚假在領證後1年內有效)和產假連在一起休的話,從中秋節開始休假連續休息的時間最長。

以今年為例,中秋節是9月15日,婚假加產假的時間一共141天,休假期間可以橫跨中秋、國慶和明年元旦、春節4個假期,這4個假期一共有8天補休,全部加起來可以連休149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4、符合上述3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3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熱點問答

問:產假、婚假、男方護理假遇到五一、國慶等法定假日是否順延?答:可以順延,但是當中的雙休日不補。

問:錯過的假期能不能補?

答:對於晚婚的人群來說,福利沒變,還是13天。

但江蘇“非晚婚”人群,婚假將由原先的3天增加10天,也就是享受13天的假期。不過,今年已經休過婚假的就不補了。

對於產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還在產假當中的,可以接著再休30天;同樣,配偶的護理假也可以補休,已經休過10天的,可以再補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護理假,可以補休15天。

問:剖腹產增加的假期還有嗎?

答:原來規定中的相關政策未作調整。

職工生育時,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問:2016年1月1日以後,還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

答: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及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繼續申請領取。

問: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繼續享受獎勵扶助嗎?答: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年老後按照規定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問:獨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答:獨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應當交還持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交還的,證件失效,予以登出。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還。

延伸閱讀

蘇州產假規定

產假規定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者增加15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產假的前提是24週歲後生育的第一胎

蘇州產假的分類一覽

產假天數

1、基本產假:98天

2、難產產假:98+30=128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產假:15~30天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產假:42天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產假:98+35=133天

6、晚育產假:98+15=113天

7、生育多胞胎產假:98+嬰兒數*15

產假辦理

辦理材料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和獨生子女證

辦理地點

直接諮詢公司的人事部門並辦理

溫馨提示:

1、申請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證

2、《獨生子女證》應在子女出生後3個月辦理

3、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4、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懷孕和產假待遇

1、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並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4、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5、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6、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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