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規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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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又名陪護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下面帶來2017陪產假規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覽!

陪產假規定2017

陪產假規定2017

地區 婚假/產假/陪產假天數
國家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時,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北京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上海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條
廣東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條
職工實行晚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條
浙江2016年 1月 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條
江蘇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條
天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湖北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四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 20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條
山東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福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條
山西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寧夏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並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
廣西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江西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 《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條
重慶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二十六條
海南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
內蒙古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條
安徽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
雲南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湖南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條
甘肅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十九條
吉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十五天;(二)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條
河北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並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條  
遼寧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條
貴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五十五條
陝西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四十八條
河南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條
黑龍江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條
青海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延長女方產假六十日,給予男方看護假十五日。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十六條   

北京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上海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天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

廣東

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江蘇

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延長30天,一共128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共15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

浙江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

重慶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河南

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河北

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山西

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山東

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湖北

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湖南

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安徽

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

江西

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

廣西

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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