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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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全文共八章七十一條,分別從總則、監督管理、汙染物總量控制、燃煤大氣汙染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用動力機械大氣汙染防治、揚塵大氣汙染防治、其他大氣汙染防治和法律責任八個方面進行了相應的說明和規定。

《貴州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9月1日起施行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規定,機動車實行排放汙染定期檢驗制度,排放檢驗資訊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而在用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駛。

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

《條例》對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並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因決策造成大氣環境嚴重損害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者主要負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對涉及公眾大氣環境權益的經濟建設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大氣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專案,應當在做出決策前進行論證和大氣環境風險評估,必要時舉行聽證。

針對大氣汙染防治先進的技術,《條例》文明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給予鼓勵和支援。對在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全面禁止在都市計畫區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煤化工、煤炭火電、焦化、金屬冶煉、陶瓷等大氣汙染嚴重的產業專案;禁止引進嚴重汙染大氣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裝置。

機動車排黑煙將不準上路行駛

在機動車和非道路用動力機械大氣汙染防治上,《條例》指出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支援鼓勵先用新能源、清潔能源不動力的機動車。同時,機動車實行排放汙染定期檢驗制度,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和檢測結果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排放管理資訊化平臺,機動車排放檢驗資訊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在用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機動車排放汙染進行檢驗。具備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資質的檢驗機構實行三檢合一,尚不具備三檢合一檢測條件的檢驗機構應當進行技術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檢測。禁止駕駛大氣汙染物排放不合格或者行駛時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汙染物的機動車上路行駛。

排汙監測記錄至少儲存3年

《條例》規定,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設定監測點位和取樣監測平臺,確保正常執行,並依法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檢測。重點排汙單位應該按照規定自行對其排放的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應當至少儲存3年。佈局的檢測能力的單位,可委託有資質的環境機構進行監測。

省、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重點排汙單位,應該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建設安裝汙染物自動監測裝置,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兩位,保證監測裝置正常執行和資料正常傳輸。重點排汙單位應對自動監測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的大氣汙染物名錄中列出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暖設施的燃煤熱源等生產經營單位,應取得排汙許可證。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大氣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情況,以及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執行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以大氣汙染源監控、綜合執法、應急管理、資訊釋出、資料中心等為一體的.大資料管理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限制燃煤區

為有效解決燃煤帶來的大氣汙染問題,《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限制燃煤區,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劃定禁止燃煤區。並對禁止燃煤區和限制燃煤區的能源使用、清潔能源改造、燃煤開採等作出具體規定。凡違反規定,在禁止燃煤區和限制燃煤區新建、擴建燃燒煤炭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備受關注的燒烤限制方面,《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禁止在城鎮建成區餐飲規劃佈局外的公共場所經營露天燒烤。

此外,《條例》指出,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源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施排汙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排汙許可證。違者,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