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版工傷保險條例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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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和邵東的18位塵肺礦工,沒買工傷保險,得病之後,18個人和原單位打了四年的官司,最終官司是贏了,但是拿不到賠償,原因是企業沒錢支付。

湖南新版工傷保險條例4月1日起施行

關於工傷的各種“囧”況時有發生,如何從制度上進行完善?湖南省政府給出了一個答案。3月2日,記者獲悉,經過長達幾年的調查、審查、協調和修改之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下簡稱為《辦法》)將於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共40條,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等問題作了規定。

關注職業病 崗前、在崗、離崗都要健康檢查

離崗未體檢,患職業病單位要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湖南是塵肺病大省,公益人戴春常年關注塵肺病人的健康問題,她介紹,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資料,到2011年,湖南累計報告的塵肺病例有62420例,佔職業病總數的84.07%,“而現存活職業病患者6000多名,其中約3000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塵肺病人工傷索賠一直都是個頭疼的問題”。

為了保護職業病職工的合法權益,防止工傷保險基金漏洞,省高階人民法院在《辦法》的制定和修改中就曾提出建議,希望關注職業病患者的工傷索賠。

《辦法》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併為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與此同時,《辦法》還提出,“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認定 引入案例指導法

將釋出典型案例作參照,避免同種情況認定差別

工傷,是用人單位難以避免的勞動風險。由於《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採用列舉的方法,因此在具體案件的認識和把握上,很容易出現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現相同情況但認定結果大相徑庭的問題,從而導致行政爭議的發生。資料顯示,近年來,在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發生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中,近半數是由工傷問題引起的。

依照《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的規定,湖南省將建立工傷認定案例指導制度。《辦法》也提出,“工傷認定實行案例指導制度”,並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選擇工傷認定典型案例,經省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再報省政府釋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相同的工傷認定事務,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應當參照已經發布的典型案例。”省法制辦認為,工傷認定案例指導制度讓許多“疑難雜症”有例可循,也將減少工傷認定行政爭議。

“在工傷認定方面引入案例指導的辦法,在全國也可能算是首例。”省法制辦社會立法處尹平生介紹。

支付標準 確立五至十級傷殘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助標準

工傷待遇有了湖南可執行的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辦法》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作了規定,從而使得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有了湖南可執行的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支付保障 調整工傷保險儲備金集中比例

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儲備金可調劑

安化和邵東的18名塵肺病患者,打了4年官司終於贏了,卻拿不到賠償,原單位沒錢支付,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拖延支付或者無支付能力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先行支付。

在徵求了14個市州的人社部門意見後,《辦法》調整了原規定的工傷保險儲備金集中比例:“建立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徵繳總額的10%提取儲備金,自留5%,向省上解5%”。

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來幹什麼?《辦法》指出,該項資金主要用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及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支付,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用於特大事故和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調劑。

“工傷保險儲備金可以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律合人力資源公司法律顧問胡代英律師認為,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作用明顯,既可以減少各地市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風險,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也可以較好地分散發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單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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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單位無營業執照,出現工傷怎麼辦

取得兩個證明,再提起勞動仲裁

2013年3月,賀某入職長沙市雨花區黎圫某模壓門板廠從事門板壓模工作,該廠未與賀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賀某購買工傷保險。

在2013年3月23日19時左右,賀某在該工廠工作期間,因機器故障發生工傷事故導致他的左手臂被截肢,賀某出院後與工廠老闆協商工傷賠償無果,遂向工傷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期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工傷賠償問題,但由於該工廠未依法進行工商登記,不是合法的用工主體,外加工廠的出資人也不能確定身份,工傷行政部門告知賀某無法直接進行工傷認定,賀某逐級投訴到湖南省勞動監察部門,但仍然未得到明確的答覆。

後本案通過律合人力資源公司法律顧問胡代英律師前往實地與工廠老闆的多次協調,最終該工廠基本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賠償標準與賀某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已實際履行。

胡代英律師表示:“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可先與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不能協商解決的,非法用工工傷賠償可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九條處理,即‘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首先取得用工單位未工商登記的證明,然後取得受傷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的證明就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再由仲裁機構委託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拿到結果並生效後就可仲裁。”記者譚旭燕

案例2:

外來務工人員工傷如何索賠

找到企業和承包方,雙方連帶擔責

2013年9月2日,來自河南的楊某經其老鄉張某介紹到株洲某建築工地做建築外牆施工,未簽訂任何用工協議,不料楊某在該工地工作不到一個星期,因下雨天腳手架作業地點溼滑,導致楊某從高處墜落髮生工傷。

建築公司及張某事發後避而不見,後來才得知張某隻是一個包工頭,雖然與該工程的發包方簽有內部協議,但其本人並未保留任何材料,故無法確定發包方的具體名稱,楊某由於缺少申請工傷認定的相關證據,很難進入工傷認定程式。

後來本案當事人楊某以及胡代英律師多方調查取證,最終確定了發包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個人承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包方與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人包工頭簽訂之承包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系無效協議。被告張某無用工主體資格,其作為承包方招用的勞動者因工受傷,應由發包方與承包方連帶擔責。

此案最終由該建築公司與張某共同向楊某賠償。

胡代英律師:“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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