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社保新政1月1日起實施

才智咖 人氣:6.13K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深圳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大社保新政策於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四大社保新政1月1日起實施

四大社保新政1月1日起實施

市社保局提醒參保人注意新舊政策區別,以免影響自身待遇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深圳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大社保新政策於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參保人注意新政策與舊政策的區別,以免影響自身待遇。據介紹,深圳目前醫保參保人數達1100萬人次,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8 8 0萬餘人次,工傷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000萬人次,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9 8 0萬餘人次,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580萬餘人次。

醫療保險

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分別更名為基本醫療保險一、二、三檔;一檔參保人總繳費比例由8.5%降為8.2%,其中由用人單位繳交的地補醫保繳費比例由0.5%調整為0.2%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下稱《辦法》)首次將農民工納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享受地補待遇。《辦法》實施後,原來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分別更名為基本醫療保險一、二、三檔。

“一檔參保人總繳費比例下降,用人單位繳納比例下降。”深圳市社保局解釋,一檔參保人的總繳費比例由原來8 .5%下降為8 .2%,其中由用人單位繳交的地補醫保繳費比例由原來的0 .5%調整為0 .2%。

原醫保政策規定,醫保中斷不能累計補繳年限。《辦法》規定,為解決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參保人中斷參保問題,允許用人單位補繳不超過兩年的醫療保險,補繳後年限可合併計算,但補繳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補繳後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參保人滿足停止繳費的條件後,其在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累計年限滿15年,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累計年限不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或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並繳納相應醫療保險滿15年方可停止繳費,並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劃入基數,按劃入基數的8.0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養老保險

內地非調入參保人員工齡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7萬餘人養老待遇將重新計發,就高不就低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下稱《細則》)解決了內地非調入參保人員工齡問題。根據《細則》,內地非調入參保人員的工齡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為0 .4。據此,7萬餘名參保人的養老待遇將重新計發,就高不就低。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於2013年1月1日實行,此次《細則》對條例進行補充。根據《細則》,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 .4計算。

深圳於1992年8月建立個人賬戶,並按廣東省的辦法計算外省轉入人員視同繳費指數(按1991年轉出地的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市同期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早期來深人員大多來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幾個省份1991年的職工平均工資與深圳市1991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進行比較,得出的平均比值為0 .4。

深圳按0 .4計算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基礎養老金也不會比內地低。針對有參保人認為0 .4計算指數太低的說法,深圳市社保局解釋,養老金主要包括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與繳費指數沒有關係,統籌養老金的計發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資掛鉤,雖然在當地按1計算,但對應的是當地的市平工資,深圳按0 .4計發的基礎養老金,與其在當地按1計發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