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損失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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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計算

  依我國合同法規定,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直接導致對方喪失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違約方應向受害人承擔的一種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潤的損失,如獲得合同標的物以後轉賣所獲取的利益、獲得租賃物以後轉租所獲取的利益、獲得機器裝置等標的物以後投入使用後所獲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的發生導致受害人喪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夠獲取的預期利潤等財產利益。
  司法實務中,在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方面,如果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案件中的受害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確係違約方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且這些損失是違約方在與受害人簽訂合同時所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則違約方應當依法賠償這些損失。如果根據案件的具體實際情況不能準確地確定可得利益的損失,則採取任何方式計算這種損失確實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由於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是在違約方已經違約的情況下,評價合同在正常履行時的狀況;而可得利益的取得常常要具備各種條件,要求當事人將這些條件全部列舉出來,並計算出它們對可得利益取得的影響,無疑是十分困難的。司法實務中,確定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的辦法,大致有如下幾種:

  (一)約定計演算法。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可得利益的數額或因一方違約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計算可得利益損失的方法來確定賠償責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精神,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一方違約造成對方可得利益損失時,應根據約定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在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時,受害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增加;在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時,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此外,當事人也可以事先約定因一方違約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司法實務中應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糾紛案件當事人事先有此約定,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確認此約定有效,並優先適用此方法計算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同時,承認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和計算標準,既可以減輕人民法院在實際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方面的困難,也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輕當事人訟累。

  (二)收益對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得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此種方法又可分為平均收益對比法和同類收益對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時間段的收益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潤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其可得利益損失。後者是指以同類合同、同時期內實際履行所取得的財產利益,同類企業在某個時期獲得的平均利潤,或以某項裝置投入正常執行時所獲得的財產利益等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此種收益對比法一般適用於那些能獲得比較穩定的財產收益的情況。司法實務中,採用該計算方法的關鍵在於準確確定參照物件。確定參照物件應注意受害人的相關條件,或與受害人在某個時期的情況相同或相似,參照物件與受害人的相關條件和情況越相同或越相似,則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越精確。

  (三)衡情估演算法。即人民法院在審理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糾紛案件中難以準確地確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數額時,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權,責令違約方支付一個大致相當的賠償數額,以合理填補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司法實務中,在採取此種方法計算可得利益時,首先應看是否有法律規定。如果有法律規定,應按法律規定處理;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則應按合同的性質、目的,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衡情確定,以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如在計算買賣合同中可得利益數額的關鍵是確定合同標的物價格的計算標準。由於標的物價格、計算時間和計算地點的'不同,計算出來的可得利益結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標的物的價格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價格,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事後又沒有補充約定的,可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參照市場同類物的價格進行計算;計算依據的時間應是可以實現可得利益的合同應當履行的時間;計算地點則應以違約行為發生的地點為標的物價格的計算地點。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受害人請求賠償的數額為基礎,根據公平原則,酌情判定應受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司法實務中應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採用該方法計算可得利益損失,只有在當事人雙方事先沒有約定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方法,且採用收益對比法也難以準確確定這些損失時,方可採用此方法計算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並判令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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