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國外長期不歸被除名 單位登報公示程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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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經單位同意赴日留學,因其一直逾期未歸,單位通過《北京晚報》刊登公告,以王某自動離職為由對其做出處理決定,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自動離職處理決定。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請。

留學國外長期不歸被除名 單位登報公示程式合法

    原告王某訴稱,原告系北京同仁醫院職工,1997年原告經被告批准赴日本留學,2002年獲醫學博士學位後繼續留日從事博士後研究。後回國因被告沒有合適崗位,原告至科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工作。2009年,原告無意中發現自己的人事檔案中有一份被告作出的'按自動離職處理的處理決定。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處理決定沒有依據,且沒有送達。故向東城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處理決定。

    北京同仁醫院辯稱,1997年,原告申請自費赴日本研修1年,但逾期未歸。被告因此對原告作出按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並按照原告檔案中的家庭住址進行送達,後被退回。被告只能通過《北京晚報》刊登了該處理公告。被告認為,自己對原告的處理符合有關規定,且已經依法送達,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於1997年申請自費赴日本研修1年,經被告批准,但原告一直逾期未歸,被告對原告作出按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並無不妥;因無法送達被告登報公告要求原告辦理有關手續,此行為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