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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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第66號》,《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9月29日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最新修改版

具體內容如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二、刪除第二十二條。

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專案的節育手術出現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節育手術併發症醫學鑑定組織鑑定,並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稽核確定後,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治療。醫療費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六、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審批而懷孕的,應當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百分之二社會撫養費。”

此外,還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決定公佈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殘家庭再生育的條件,按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廣東明確再婚夫妻生育二孩規定 2016廣東最新全面二孩細

廣東明確再婚夫妻生育二孩規定,2016廣東最新全面二孩細則。9月29日下午,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這是廣東省一年內兩次修訂地方人口與計生條例,修改後的《條例》對再婚家庭和病殘兒家庭的再生育,以及產假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

新修《條例》明確了特殊情況下的再生育政策,其中備受關注的再婚家庭再生育規定包含四種情況: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全國各地陸續修改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未對再婚夫妻再生育作明確規定,迫使一些再婚孕婦面臨引產的選擇。記者此前多次報道,廣東省部分已懷上“二孩”的再婚夫妻,被迫計劃將孩子引產。

今年8月2日,廣東省衛計委迴應:“對於目前已經懷孕的,我們建議用人單位暫不處理。省人大常委會修訂省條例後,我們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將嚴格依法行政,對符合新修《條例》規定再生育的,及時補辦審批手續,按政策內生育對待;不符合規定再生育的,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暫不處理”的表態當時並未完全打消再婚夫妻的顧慮,一方面,他們尚不知政策對再婚夫妻再生育能放多寬許可權;另一方面,因為沒有針對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規定,許多大月份孕婦無法向工作單位請產假,一些已經生產或即將生產的孕婦,也無法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再婚再生育的規定較為寬鬆,與北京、上海等地的再婚再生育政策接近。

記者此前報道的吳先生和蘇女士的情況,正好屬於修改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關於再婚家庭再生育的第2種情況。蘇女士為初婚,吳先生為再婚,且再婚前生育過一個子女。兩人結婚後,已經生育過一個孩子,如今已經懷孕的蘇女士可以合法擁有這個孩子。而此前,他們因受到壓力一度準備將孩子引產。

在一個廣東再婚人士的微信群裡,網友“星緣”表示,“高興的都不知道怎麼表達了”,另一位網友“琴兒”稱“想抱頭痛哭”。

產假計算:

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按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4、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包括職工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男職工假期津貼。

已參保的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看護假假期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假期時間計發。

2016廣東最新全面二孩細則解讀

問:我是獨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沒有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了。請問,我父母是否必須補辦光榮證才能在年老時領取獎勵金?

答:根據規定,父母應在生育後儘快申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憑證享受各項獎勵優待。但由於實踐中存在該領未領、該發未發、領後丟失、領後又生等多種情況,出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與事實上的獨生子女身份並不完全匹配的現象。為解決這一實際南都題,要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辦理各項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時,要以核實其實際生育狀況為核心,而不是僅憑其是否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為依據。因此,新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均可領取獎勵金。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如果我還是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能否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

答:按照國家確立的“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對新條例實施之後,即2016年1月1日後生育一個子女且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後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問:有的夫婦在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了二孩,是否還要給予處理?

答:對於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生孩子還要不要審批?

答:新條例規定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通過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準確掌握生育資訊,重點加強優生優育、避孕節育、婦幼健康的諮詢指導,落實免費的衛生計生服務專案。

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目前,具體的登記和審批辦法正在抓緊制定,爭取儘快出臺。但這不會影響群眾的權益,在辦法出臺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即可。

問:根據“全面兩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雙胞胎,還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計生法》和省條 例的規定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問:假如我生育一個孩子後又收養了小孩,還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養法》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一直以來,我們都很重視對收養的管理,防止有人通過收養的方式規避計劃生育政策。但考慮到收養行為具有公益性,所以,這次修訂條例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養子女對生育行為的影響。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問: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外,新條例對特殊情況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考慮到子女意外死亡後的再生育需求,新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一二項作了相應規定:因子女死亡,現家庭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時,第十九條的第三項規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這主要是由於再婚和子女病殘的情況相對特殊,其生育狀況比較複雜,相應的再生育條件須進一步論證,待國家出臺指導意見和深入研究後再予具體規定。

“全面兩孩”政策是黨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長遠、合民心、順民意的重要戰略決策。因此,此次修訂《條例》聚焦於貫徹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儘快讓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兩孩”政策以及配套實施的其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改革成果。

問: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未在60日內補辦登記的,要徵收2倍的撫養費。新條例是否有所調整?

答: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新條例適當減輕了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

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即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