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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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關於加強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客觀、準確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資料是評價、考核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依據。針對當前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發展現狀

近年來,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長足進展,截至2014年底,全國338個地級以上城市共建成1436個國家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監測專案包括顆粒物(PM10、PM2.5)、臭氧(O3)和常規氣態汙染物(SO2、NO2、CO)三類6項指標。實現了環境監測資料一點多發、實時傳輸,實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此外,大部分省(區、市)也建成了方空氣自動監測站,形成了覆蓋全國,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路。環境空氣監測方法標準體系逐步完善,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水平持續提升,基本保證了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資料的真實可信。

隨著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的快速發展,其執行管理逐漸暴露出質量控制技術欠缺、質量管理手段不足等問題。一是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標準體系和質控體系不健全。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標準及技術規範體系尚不完善;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臭氧自動監測的量值溯源和傳遞體系以及顆粒物比對監測體系;國控站點不同來源標準樣品質量良莠不齊,個別站點的SO2、NO2、CO等氣體標準樣品的量值偏差過高。二是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儀器適用性檢測體系尚不完善。儀器適用性檢測的法律地位不清;缺少配套的適用性檢測管理辦法,檢測技術規範不完善;缺乏不同區域顆粒物自動監測儀器比對測試;顆粒物切割效率測試能力不全。三是缺乏有效的對運維機構的監管手段。部分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社會運維機構缺乏必要的技術裝備與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尚待健全;運維人員流動快,業務水平不高,上崗資質欠缺;對社會運維機構的監管辦法和處罰手段缺失。四是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需要更新和完善。國家網的運維機制發生了變化,原有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監測點位管理辦法、監測質量管理辦法等需要更新,質量管理工作依據需要完善。

二、總體思路

緊密圍繞“十三五”環境管理的新要求,推進環境監測體制機制改革,深化內部質量控制,加強外部質量監督,構建國家環境空氣監測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體系。全面加強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控能力,以技術手段促進質控水平提升。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遠端線上質控系統,實現重要引數的實時直傳和運維管理的全程監控。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技術方法標準體系和三級質控體系,國家網和地方網均遵循統一的技術體系,保障環境監測資料的科學性和可比性。成立國家環境監測資料質量評估委員會,組建國家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嚴厲打擊環境監測資料弄虛作假行為,保障環境監測資料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為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順利實施提供科學支撐。

三、工作內容

(一)建立健全空氣自動監測質量控制體系

1.構建三級質控體系

依託已具備一定條件、質控能力較強的省級環境監測機構,分割槽域、分批次建立若干區域環境監測質控實驗室,構建由國家質控平臺、區域質控實驗室、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組成的`國家環境空氣自動監測三級質控體系。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監測總站)負責編制全國通用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技術檔案,制定質控技術方案和檢查計劃,組織開展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點的顆粒物比對、氣態汙染物量值傳遞工作。區域質控實驗室向上、向下開展量值溯源、傳遞和比對工作,配合監測總站開展例行質控檢查。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建立、執行並持續改進內部質量管理體系,開展自動監測儀器的檢定、校準與量值溯源和比對工作,按照規定的頻次和專案開展日常運維和質控活動。

2.健全顆粒物手工監測比對體系

建立顆粒物手工監測比對體系,通過手工監測(顆粒物監測的經典方法)與自動監測結果的比對,評估自動監測資料的準確度和精確度。制定並完善全國通用的顆粒物手工與自動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範。建立國家顆粒物濾膜樣品庫。監測總站統一配發取樣濾膜,由區域質控實驗室統一編碼、稱重、平衡後分送至各運維機構,在國控站點開展手工比對。運維機構按要求制定手工比對計劃,每月對不同型別城市抽取一定數量的國控站點開展5天的顆粒物監測手工比對,取樣後的濾膜送至區域質控實驗室統一稱重,比對結果報監測總站。監測總站核算系統誤差,制定顆粒物監測質量考核目標。2016年底前,構建京津冀環境監測質量管理一體化格局,先期完成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及遼寧中部、山東等“三區十群”地區顆粒物監測手工比對,2017年上半年,完成1436個國控站點顆粒物監測手工比對。

3.建成臭氧自動監測量值溯源傳遞體系

依託監測總站和環境保護部標準樣品研究所(以下簡稱標樣所)構建環保系統國家一級臭氧校準實驗室,制定臭氧量值溯源/傳遞有關技術規範、傳遞計劃並組織實施。國家一級臭氧校準實驗室每兩年參加一次國際溯源比對,每年向區域質控實驗室開展一次臭氧量值傳遞。區域質控實驗室每季度向國家網各運維機構開展一次臭氧量值傳遞。運維機構每季度向國控站點開展一次臭氧量值傳遞。2016年,監測總站組織完成京津冀、珠三角和長三角“三區”國控站點臭氧的量值溯源和傳遞工作。2017上半年,完成1436個國控站點臭氧的量值溯源和傳遞工作。

4.完善SO2等常規氣態汙染物的量值溯源傳遞體系

由監測總站統一採購SO2等常規氣態汙染物標準氣體,分送至區域質控實驗室和各國控站點,用於國控站點自動監測的日常校準和質控考核。各國控站點用於質控的計量器具(流量計、溫度計和壓力計等)每年須檢定一次,並溯源至國家級計量單位。地方網站點的計量器具(流量計、溫度計和壓力計等)每年須檢定一次,並溯源至省級及以上計量單位。

5.完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遠端質控系統

監測總站負責建設具備自動校準、主要儀器引數自動獲取和資料異常自動報警等功能的遠端線上質控系統。2016年底,完成環境監測儀器廠家開放通訊協議,提供關鍵引數適用範圍,統一環境監測資料採集系統,將原始監測資料和K值、靈敏度、流量等關鍵引數實時直傳監測總站,實現關鍵引數調整全程留痕、資料異常自動報警,實時監督運維機構運維狀況。國控站點2017年底前建成內、外視訊監控系統,24小時不間斷監控站點內外環境,降低人為干擾環境監測資料風險。

6.強化自動監測儀器的適用性檢測和監管

研究建立關於環境空氣質量(特別是顆粒物)自動監測儀器、手工監測儀器的監管及退出機制,完善監測儀器的適用性檢測程式和方法,制訂系統的抽檢和跟蹤抽查計劃,督促生產廠家重視每批儀器質量,保障監測結果持續、穩定、準確。規範取樣器流量校準與稽核流程,開展采樣濾膜效能評估、切割器效能評估,逐步解決不同儀器不同方法對監測資料的影響問題。

(二)健全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方法標準和規章制度

1.制訂《環境空氣氣態汙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執行與質控技術規範》和《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執行和質控技術規範》。研究制訂《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自動監測手工比對核查技術規定》《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現場核查技術規定》和《環境空氣臭氧(O3)自動監測標準傳遞技術指南》《臭氧標準參考光度計校準技術要求》。修訂《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HJ618)。研究解決《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主要指標在“不同標準狀態下濃度值之間的差異”等有關問題。

2.印發《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執行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站點執行機制及職責分工,明確對點位管理、儀器更換安裝驗收、日常執行與質控、資料採集與傳輸、引數調整、資料稽核、結果評價與資訊釋出等關鍵環節的要求和相應罰則,完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三)改革環境監測體制機制

1.加快上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積極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制改革,實現“誰考核、誰監測”,保障用於評價、考核的環境監測資料不受行政干預。國控站點全部上收並由監測總站直接管理,委託社會運維機構運維,運維機構稽核監測資料,監測總站進行復核,監測資料由國家和地方共享,地方環保部門保障監測站點運維基本條件,不參與資料生產和稽核。省級環保部門適時上收區縣等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地方網站點由省級環境監測機構直接管理,同國控監測資料相互印證、互聯互通。國家網和地方網均執行全國統一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方法標準技術規範。地方網須通過國家環境空氣自動監測三級質控體系開展6項監測指標的量值溯源/傳遞和比對工作。

2.加強對社會運維機構的監管。加強對社會運維機構的管理,明確運維工作內容和要求,細化質控條款。對不按規範和合同要求開展運維和質控的,採取經濟措施予以處罰,直至取消其運維資格。監測總站建立日常監督檢查機制,組織開展量值溯源傳遞體系執行情況檢查,每年完成20%地級以上城市的國網站點的現場檢查,逐步規範社會運維機構的運維行為。出臺社會運維機構監管辦法,建立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社會運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結合監管物件的失信類別和程度加以懲戒。探索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加大對運維機構人員培訓力度,規範運維人員的監測行為,提升運維水平和運維質量。

(四)構建國家環境空氣監測質量管理體系

1.成立國家環境監測資料質量評估委員會。由環境保護部牽頭,成立由各有關業務司局、環境監測系統、部直屬機構以及中科院、工程院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專家組成的國家環境監測資料質量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建立資料共享機制,國家環境質量監測資料向評估委員會開放。評估委員會下設專家組,負責定期評估運維公司對各類監測規範與管理要求的執行落實情況、質控計劃實施情況及實施成效等,針對環境空氣監測質量及其質控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專家組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技術評估工作,評估結果提交評估委員會審議。2016年底前,建成環境空氣監測資料質量評估專家組,優先開展針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和長三角

地區地級城市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評估工作。

2.組建國家環境空氣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在環保系統內外選取業務精通的環境空氣監測專家,組成國家環境空氣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為國家網監測質量飛行檢查等外部監督管理活動提供技術支援,向環境保護部提交監督檢查報告。2016年底前,建成環境空氣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

(五)加大監測質量監管和懲處力度

環境保護部將加大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飛行檢查力度,重點打擊監測資料弄虛作假行為。對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執行不規範問題,通報運維機構,並對整改情況實施事後督查。對監測資料造假,證據確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關資料不能用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等考核排名。對監測不規範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資料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會環境監測(含運維)機構或監測儀器生產廠商,終止服務合同,列入“黑名單”,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加強對監測資料造假案件的通報,強化警示教育作用。

(六)加強質控能力建設

在“十三五”環境監測能力建設中,統籌考慮構建國家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線上質控系統,完善量值溯源傳遞體系,保障區域質控實驗室的質控能力,提升環境空氣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