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用人單位設定就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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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謹防用人單位設定就業陷阱

謹防用人單位設定就業陷阱

        眼下又到了大學畢業生的求職高峰期,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剛剛走出“象牙塔”、踏上社會的大學畢業生們在面對招聘廣告、簽訂勞動合同、洽談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待遇等時,往往會感到眼花繚亂、力不從心,而少數用人單位卻會乘機在這些環節中設定陷阱,讓剛出校門的大學畢業生上當受騙。以下幾則案例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急於求職的大學生們不得不提防類似的陷阱。 

用就業協議替代勞動合同 

早在2005年8月,林萍便與一家大學和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約定林萍大學畢業後到該公司就業。 

去年7月,林萍大學畢業後如期到了該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沒有與林萍簽訂勞動合同,而林萍則認為反正自己有就業協議在手,籤不籤勞動合同也無所謂。 

今年1月,林萍突然被公司“解僱”,且公司拒絕給予任何經濟補償,為此林萍將該公司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僅僅是教育部門制定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派遣和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它不同於勞動合同,也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因此最終判決駁回了林萍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 

以見習期代替試用期 

去年1月5日,大學畢業後一直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趙菲等5名大學生,好不容易被一家公司接收。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該公司提出見習期為一年,見習期內的`工資比正式錄用的工資下浮40%,待見習期滿後才能享受正式錄用的工資待遇。當時趙菲等人鑑於工作難找,加上又比較喜歡這份工作,因此答應了公司提出的要求。 

去年12月1日,該公司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趙菲等人,將於今年1月5日解除合同。 

趙菲等人事後才知道,這實際上是該公司故意用見習期代替試用期,其目的在於變相延長試用期,以賺取更多的廉價勞動力。 

不預先明確“錄用條件” 

經過一個多月的奔波,去年8月10日朱婷總算找到了一份自己喜歡而且符合自己大學所學專業的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提出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雖然當時朱婷覺得試用期太長,且試用期內的月工資比正式工少了700元,但基於愛好和就業難,她還是答應了公司提出的條件。 

轉眼到了今年2月,眼看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將滿,儘管朱婷自我感覺良好,同事也常常給予讚譽,但不料公司卻正式通知她,因為公司對她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不是很滿意”,因此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朱婷走人。 

為此朱婷一再追問到底是什麼原因讓公司“不是很滿意”,但公司方面一直沒有給予明確的答覆。實際上,這是該公司故意不事先明確錄用條件,利用試用期讓朱婷為其廉價工作了半年,然後隨便找個藉口就可以中止合同。 

拿霸王條款限制“跳槽”  

去年9月1日,剛剛大學畢業的康玲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