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2017年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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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廣西高溫補貼發放標準:連發5個月,每人每月不能低於100元。炎熱的天氣到了,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從本月起將可以領到一筆高溫津貼。具體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100~200元,具體數額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而定。發放時間是6月至10月。

廣西2017年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高溫補貼怎麼發?

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

從2011年6月1日起,廣西已實施企業高溫津貼。同年,廣西人社廳、廣西衛生廳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釋出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具體數額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而定。高溫津貼標準屬地方勞動標準,廣西高溫津貼標準只規定一個數值區間,而不是一個絕對值,各類企業應在政策規定的區間範圍內,依法通過內部規章制度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等形式,對企業內部各崗位人員實施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予以明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區高溫津貼標準的區間水平也會適時調整。

使用農民工、聘用工特別是環衛一線工人的'單位是否也要支付高溫津貼?記者瞭解到,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將環衛一線崗位納入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而由於廣西機關事業單位在實施規範津貼補貼政策時,已將防暑降溫等福利性補貼納入其中,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除環衛一線工人外,原則上不納入高溫津貼的實施範圍。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由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因此其高溫津貼應按小時折算支付。

是否計入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相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在國家和自治區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溫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要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實物來代替。高溫津貼與按照我區相關規定,實施高溫津貼後,企業不得另以貨幣形式在其他項下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但企業可以繼續安排好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有關費用按現行規定在“勞動保護費”列支),以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溫作業,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溫中暑,都屬於工傷,經申請工傷認定後,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定支付費用。

單位不發補貼咋辦?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在記者採訪中,不少人認為凡是“津貼”都屬於單位福利,發與不發全憑單位自己說了算。對此人社部門表示,企業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屬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高溫津貼的詳細規定,可登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入口網站進行查詢。

  2016年廣西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及相關提醒:

1、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到10月,共5個月。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之間。

3、高溫補貼發放物件

享受高溫津貼需要符合條件: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溼,高溫季節常有高溼現象伴隨,即又悶又熱,且持續的時間較長。以上兩個條件中,前者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並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