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職工平均工資掛鉤與考核評價結果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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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我省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方案日前出爐。這是深化我省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如何確定及考核?薪酬之外的福利待遇如何規範?員工會否“受牽連”層層降薪?是否會引發經營性人才出走離職?……針對這些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記者請權威人士進行解讀。

同職工平均工資掛鉤與考核評價結果匹配

薪酬改革是否就是降薪?

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實施方案明確,要通過改革,將偏高、過高的薪酬水平降下來,但更重要的是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形成機制。

改革以後,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相較改革前增加了任期激勵收入,有利於引導企業負責人更加重視企業長遠發展,防止短期行為。通過改革,將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鉤,績效年薪與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相匹配,任期激勵收入與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絡,體現了激勵約束和社會公平。

據有關部門初步測算,改革後省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平總體會有所下降,不同功能、不同規模、不同效益的企業之間的收入差距更趨合理,企業負責人與職工收入水平的差距有所縮小,同時與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相關人員的收入水平仍保持一定的倍數關係,有利於促進形成相對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同時,由於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與職工的收入掛鉤,將增加負責人與普通職工的利益關聯度,有利於增強企業發展的合力。

 負責人薪酬將如何構成?

根據實施方案,改革後,省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按照不超過上年度省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薪酬稽核部門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基本年薪進行分檔,副職負責人的基本年薪,依據其崗位責任和承擔風險等因素,按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確定。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結合績效年薪調節係數確定。任期激勵收入與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絡。

這是在綜合考慮企業職工、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相關人員等工資水平的基礎上確定的。同時,為加強綜合考核評價的約束作用,規定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評價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為合理調整企業內部分配關係,規定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對省管企業負責人如何考核?

針對有人擔心的考核可能流於形式等問題,實施方案具體明確了薪酬支付週期——規定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兌現,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和任期審計結果兌現。

其次,建立了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將目前薪酬管理中對省管企業負責人重點考核生產經營業績,調整為對履職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核評價:一方面加強和改進生產經營業績分類考核,對不同功能性質的企業突出不同的考核重點;另一方面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履行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考核評價。

另外,方案還明確實行追索扣回制度。對省管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追索扣回辦法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的省管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薪酬之外的福利待遇如何規範?

如果僅僅只是規範年薪,薪酬外的福利待遇得不到有效約束,改革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實施方案要求統籌規範福利性待遇,將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統一納入薪酬體系依法依規統籌管理,企業負責人繳納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能突破上限。同時,要嚴格執行《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省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的意見》,嚴禁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定定額的消費,嚴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之外、應由個人承擔的各種費用,嚴禁企業負責人對外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等。

方案還明確,省管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任何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存在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兼職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並追回違規所得收入。

 改革涵蓋哪些範圍?

方案所稱的省屬企業是指由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適用物件是這些企業中由省委管理和省委委託省委組織部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包括企業的董事長、黨委(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此外,省委管理的其他企業負責人及省屬企業中其他由組織任命的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參照省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改革辦法同步執行;省直部門所屬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參照本實施方案精神推進;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參照本實施方案精神積極穩妥推進。

職工會否“受牽連”層層降薪?

有公眾問:“負責人薪酬降低,國企職工會不會‘受牽連’,形成層層降薪的局面”?

權威人士說,此番改革重點物件是由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至於普通企業職工的薪酬則不受影響,其薪酬分配仍由企業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規範和有關政策自主決定。“薪酬改革重要任務是縮小企業負責人與普通職工薪酬水平差距過大問題,一些負責人薪酬水平有所降低後,不能不分青紅皁白地搞企業內部普通職工薪酬層層壓縮、層層降薪,如果這樣做就違背了縮小差距的改革初衷。”他表示。

會否導致部分人才出走,影響國企經營?

一些層面人士擔心,降薪會否影響企業負責人尤其是經營性人才的積極性,導致人才出走,甚至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對此,權威人士介紹,按照方案規定,省屬企業負責人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的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報薪酬稽核部門備案。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加強和完善業績考核,建立退出機制。這些措施保護和激勵了職業經理人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