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與加拿大移民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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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當時的移民總數相比,烏克蘭移民的人數並不起眼,但是卻與加拿大的需求一拍即合。廣闊的中部草原地帶急需有經驗的勞動力來開發、種植、生產糧食,而烏克蘭移民需要的正是土地。從這點上來說,烏克蘭移民帶給加拿大的意義遠遠超過了移民人數的意義。

烏克蘭與加拿大移民情況分析

圍繞著大量農場的開發,烏克蘭移民們也開始意識到,自己需要在這片陌生的土地上發展自己的社群,保護自己的語言和風俗習慣。即使同樣來自於歐洲,烏克蘭移民仍然要面對當地大量英法殖民後裔的質疑甚至歧視。

據本站介紹,為了保護自身的文化,一批烏克蘭知識分子開始發展農場種植之外的文化事業。社群中心、烏克蘭語的報紙應運而生。一些烏克蘭人將自己的孩子送入學校接受教育。為了保留語言這一重要的文化特點,烏克蘭社群支援曼尼托巴省的公校雙語制度,以期能在學校教授烏克蘭語。即使是在1916年廢除雙語教學制度後,烏克蘭教育者仍然堅持舉辦烏克蘭語課後教學,並專為烏克蘭學生創辦培訓機構。在今天的溫尼伯、薩斯卡通和埃德蒙頓都可以找到這些學校留下的痕跡。除了語言和文化教育之外,第一批來到加拿大的烏克蘭移民還延續了自己的雙重宗教。來自加利西亞的希臘天主教徒與來自布科維納的希臘東正教徒,至今仍保留著自己的宗教身份。

每個移民族裔都是一個複雜的群體。以華人為例,加國華人只是一個統稱,其中又分為來自大陸、香港、臺灣的移民甚至來自東南亞地區的華裔,或是按語言分為說普通話、臺灣國語、粵語、閩南語等不同語言的族群。烏克蘭移民也是一個統稱,其中有些人來自曾屬奧匈帝國的加利西亞,有些來自烏克蘭首都基輔等地,早年移民加拿大的烏克蘭人更是被冠以奧地利人、加利西亞人、盧塞尼亞人、小俄羅斯人等一系列稱呼。早期烏克蘭移民在沒有一個完整國家的情況下,如何樹立自己在異國的身份感和存在感?語言和傳統文化成了最重要的民族特徵。一方面保留併發揚自身的民族自尊和文化,一方面積極融入社會,將加拿大當做自己的家園,併為加拿大的開發做貢獻,贏得本地主流群體的尊重。

在一戰和二戰期間,許多烏克蘭人為逃避戰亂而移民加拿大,但是數量明顯低於第一次移民潮。1946年之後,加拿大迎來了第三次烏克蘭移民潮,與之前的農民階層不同,這批移民中有許多從鐵幕中逃出來的政治難民,包括不少科學、人文、藝術領域的人士。在為加拿大輸入多元文化的同時,這批移民也遇到了不少前人所沒有遇到的困難。不少專業人士無法在加拿大迅速找到與自己專業匹配的工作,有些人不得不重回學校,以滿足加拿大對於從業者的教育要求。除此之外,相比於已經適應了加拿大文化的烏克蘭老移民,新來的烏克蘭移民保留著自己的傳統理念和政治信仰,甚至時常感到無法融入當地的烏克蘭族群。而作為“烏克蘭-加拿大”族裔的開發者和奠基者,早期烏克蘭移民也對新同胞的動機抱有質疑。不打算敞開心扉接受彼此的兩個群體,經歷了漫長的互相證明和接納的過程。

不過,歷史上的烏克蘭移民,與加拿大政府並非相處地風平浪靜。

從1891年第一批烏克蘭移民登陸加拿大開始,直到20世紀末,加拿大一直存在針對烏克蘭移民的歧視。除了因為當時社會對於外來移民的普遍歧視之外,烏克蘭移民還因其大量湧入的人數、與英法居民不同的裝束、語言和政治傾向而受到主流社會進一步的排擠。在1895年之前,移民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想要居住的省份。而在此之後,他們安家置業的地點由移民部做決定。這一政策的改變引發了移民與入境處的多起衝突。此外,由於政府不向農地開發者提供任何財政援助和長期貸款,不少無力支撐農地的移民不得不放棄經營,甚至居住在臨時避難的防空洞中,依靠其他流動工和季節工來維生。

與日裔加拿大人一樣,烏克蘭裔加拿大人也曾被政府仇視、驅逐、關入集中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來自奧匈帝國的烏克蘭移民被當做“敵僑”;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約8000名無辜的烏克蘭移民被加拿大皇家騎警驅逐出境,約8759人被關入集中勞動營,其中有些人有德國或奧匈帝國背景,但大多數為烏克蘭人。當時的加國政府對於關押這批囚犯並沒有給出適當的罪名。這批無辜的烏克蘭移民在勞動營中除了要做苦力之外,還要忍受辱罵和虐待。飢餓瘦削如狗的逃跑者被槍殺,苟且存活者則過著噩夢般的生活。在被送入勞動營之後,烏克蘭人的房屋被政府沒收,證券等資產被充公。當時的加拿大政府,以“敵僑資產監管法”的名義,將烏克蘭移民的個人財產盡收。即使是在戰爭結束後,許多恢復自由的烏克蘭移民仍然無法從被拘禁迫害的陰影中走出來,不少人甚至不願意公開自己的經歷,害怕再次遭到當局的逮捕。可以說,與當年的亞裔移民一樣,烏克蘭移民也曾經備受加拿大移民政策的歧視和戰時勞動營的迫害。

二戰後,烏克蘭人逐漸被看做東歐共產主義的受害者,加拿大政府對烏克蘭移民的態度開始慢慢發生改變。隨著加拿大移民和文化政策的多元化,包括烏克蘭人在內的少數族裔逐漸在加拿大贏得自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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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品學兼優的自費留學人員在學業上取得的優異成績,鼓勵自費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和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經教育部批准,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設立“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評審工作將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獎勵物件

第三條 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年齡在40週歲以下的自費留學人員。

第四條 曾獲得該獎學金者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程式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於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間向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申請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六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和初審。

第七條 各教育處(組)初審後確定的推薦人選名單將在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網站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聽取各方意見。最終確定的推薦名單和推薦材料於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留學基金委。

第八條 留學基金委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材料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在留學基金委網上進行二次公示。

第九條 留學基金委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批准後,通知各有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

第四章 獎學金數額及發放辦法

第十條 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獎學金數額為每人5000美元。

第十一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按發獎時的匯率摺合成所在國幣種發給獲獎者並組織舉行獎學金頒獎儀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獲獎者最終獲得學位後,如有意向回國工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協助向國內專業對口單位提出優先推薦意見並協助聯絡工作。

第十三條 因各種因素暫不具備回國條件的獲獎者,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應與其保持聯絡,繼續關心他們的工作與生活,鼓勵並敦促其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烏克蘭留學申請人如果符合以上申請條件,提早準備。